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工作快十年了,就因為換了一家單位而無法享受帶薪年休假?這讓職工老張感到匪夷所思。但人事經理振振有詞,說做法沒錯!老張有些吃不準了,日前他向記者打來了求助電話,希望記者給他一個明確答復:他到底該不該享受年休假?
老張告訴記者,他以前在一家公司連續工作9年,后來跳槽進了目前這家制造企業,入職工作至今也有11個月了。最近家里有點事,他想請年休假。他認為他進單位工作之前,曾連續工作了9年,完全是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但向人事部書面提出申請后,遭到人事經理的一口回絕,稱必須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才能享受,否則以前工齡再多也沒有用。他想進一步交涉,結果人事經理以不容置疑的口吻說,單位的做法不會錯,你還是回去好好上班吧!等符合條件自然會通知你。老張心想自己在這家單位工作不到一年,弄僵關系也不好,畢竟薪水他還是滿意的,但對人事經理的說法他還是將信將疑。
上海公譽律師事務所吳翟律師表示,這位人事經理的說法是錯誤的,其要么確實不懂法,要么就是故意的。他進一步介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也就是說,不管什么樣的用人單位,只要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單位就應該按規定給予其帶薪年休假。此其一。其二,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所以老張工作年限滿10年的就是10天,不滿就是5天,除非他出現《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情形之一的,才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三,現在唯一爭議的是工作滿一年指的是累計年限還是本企業年限?原先一般都是以員工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才能給予其年休假的,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很明確: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為了防止在這個問題出現概念混淆,侵犯職工休假權利,人社部還專門有個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明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所以,吳律師指出,相關法律法規很明確,職工無論是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還是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都具備享受年休假的基本條件,不會因為職工跳槽換單位而重新計算,單位若執意不執行,剝奪職工的休假權,老張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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