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大柳來信反映:幾年前,我和弟弟經同鄉介紹都來上海打工。弟弟比較木訥,不會和人打交道,換了幾家單位后在一家化學品廠找到了一份配料工作,這樣干了有一年多。今年九月份,廠里負責人把他和另幾位員工找去,說最近廠里產品銷路不好,經營狀況較差養不了這么多人,所以要裁員,但答應支付大家一筆補償金作為安置費。負責人還拿了一份離職結算單讓大家簽字。我弟弟懵懵懂懂地也跟著別人簽了字。不久,弟弟的工資卡里也確實收到了一筆補償款。此后,弟弟也找過工作,但都沒成功。上個月,他忽然莫名其妙地發起了燒。我帶他去醫院看病,但一直查不出病因。后來有一個醫生詢問了弟弟原來工作的情況,懷疑弟弟是長期接觸有毒有害的化學物質導致的職業病,讓我們去專門的醫院檢查確定。我知道弟弟以前在廠里干配料工作接觸化學品不少,但總認為廠里采取了防范措施應該沒什么關系,沒想到弟弟可能真的患上職業病。而且因為已經離職,且在離職結算單上簽字并領了補償款,我更擔心如果查下來確實是職業病的話,他今后生活、治療怎么保障?我們想回原來的單位解決這些事情,也愿意退還補償款,但是又擔心單位把我們拒之門外。現在我心里是一團亂麻,請問,我們該怎么辦呢?
喬法官回復:被懷疑患上職業病,對任何人都會是一個重大的打擊。此時更需要冷靜頭腦,理清思路,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關節點。你弟弟所在單位系以效益不好需裁員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進行經濟性裁員不僅需存在法定的經營狀況惡化等情形、同時還存在對裁減人員數額的限制、裁員方案提前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及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備等要求。如單位裁員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其裁員行為就是違法的。同時,法律還規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經濟性裁員等非勞動者過失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你弟弟確實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那么即使原所在單位裁員理由成立、程序合法,其在未安排你弟弟進行離崗前檢查的情況下即進行裁員也是違法的。你弟弟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由單位先行安排其進行離崗前檢查。根據法律規定,被認定職業病的職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如構成傷殘等級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相應傷殘待遇。當然,這些都需要待職業病認定結果出來后才能享受。至于你弟弟在離職結算單上簽字的事也不用過于擔心。即使是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上簽了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已經同意解除勞動關系,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如果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無效。如果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也可請求撤銷協議。你弟弟如確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解除合同即使是其同意的,因該協議免除了單位法定義務,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定,也會被認定無效。至于相關治療等費用,根據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對此,建議你們一方面抓緊去職業病醫院檢查確診,另一方面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向單位反映以期協商解決問題。確實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的,亦可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尋求幫助,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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