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關于高溫津貼的規定執行已久,隨著寒潮到來,不少戶外作業職工想了解,關于“低溫津貼”是否也有相關法律依據?
答:提到高溫津貼,廣大勞動者都比較熟悉。2007年衛生部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在露天高溫天氣下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溫津貼。具體標準由各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自行制定。”隨后,各地都紛紛出臺了高溫津貼標準的文件。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2011年出臺《關于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通知規定:“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但是提到“低溫津貼”,大家還是比較陌生的。根據我國《低溫作業分級GBT14440-1993》中規定,低溫作業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其工作地點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根據工作地點的溫度和低溫作業時間率,將低溫作業分為四級,級別高者冷強度大。長期處在低溫作業環境中對于人體具有一定傷害。但據了解,目前我國并無相關法律法規對于發放“低溫津貼”進行規定。希望今后能夠有相關規定的出臺,保障勞動者在低溫作業環境中的權益。
2、低溫條件下,長期戶外作業導致心血管等疾病,是否算工傷?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因此,長期戶外作業導致心血管等疾病不屬于工傷。因為,心血管疾病的成因很多,且屬于慢性疾病,一般很難在疾病與工作原因上找到直接關聯。但是,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心血管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傷。
另外,根據2013年國家衛生計生委等4部門聯合發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已將“凍傷”列為職業病范圍。因此,如果勞動者長期在低溫條件下作業造成身體傷害被鑒定為職業病的,屬于工傷。
3、冬季戶外作業及低溫作業,職工可以享受哪些勞動保護?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中列明了女職工在特殊時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其中包括了低溫作業。
正如第一個問題中所述,目前法律法規對于低溫作業情況下是否發放“低溫津貼”以及低溫作業的勞動保護問題存在缺失。但這并不表示低溫作業的勞動者無法享受勞動保護。作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是法定義務,對于低溫作業的勞動者理應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單位工會應在其中起到積極的推動及督促作用。用人單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提供勞動保護:(1)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規章制度中,應有低溫作業勞動保護的規定。
(2)在冬季寒冷作業場所,要有防寒采暖設備。露天作業要設防風棚、取暖棚。向勞動者提供防寒服、鞋、帽、手套等保暖用品。設置更衣室、休息室,保證勞動者有足夠的休息時間,有條件的可以讓勞動者在工作后及時洗熱水澡。
(3)定期對勞動者進行體檢,著重檢查低溫作業容易引起的疾病,做好健康監護工作。
(4)飲食方面,提供高熱量的食物以增加勞動者耐寒能力。
(5)定期組織體育鍛煉,增強勞動者身體素質。
雖然目前“低溫作業”并未像“高溫作業”那樣受到廣泛重視,但也是一個不可忽略的問題。某種程度上“低溫作業”比“高溫作業”對人體造成的傷害更大。特別是有些職業,例如交警、環衛工人、快遞員等長期需要在低溫天氣戶外工作的人員,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體現以人為本的用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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