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快遞員可以說走就走嗎?
答:不可以說走就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快遞員不可以說走就走。如需辭職,需要履行法定的提前30天通知義務。勞資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后,都應當遵守契約精神,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試想,在業務最繁忙的時候,快遞員說走就走,快遞公司都來不及招人頂替,這將給快遞公司以及收件人帶來多大的損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如果快遞公司因為勞動者說走就走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快遞員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如果快遞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快遞員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說走就走。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