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明明應該順延合同單位卻非要職工自動離職;明明應該給4個月的補償金單位卻說只有2個月,宋小姐最近接二連三地遭遇單位忽悠,無助之下她轉而向記者咨詢。
宋小姐告訴記者,她進一家私營企業工作4年了,前兩年相處和諧,因為她工作格外賣力,行政文秘工作處理得井井有條,有些不是她分內的事,她也樂于完成,故深得老板娘賞識。但自打她懷孕后,老板娘臉色就有些不好看了,當聞聽她生育之后還要請哺乳假時,老板娘遂下了逐客令。人事部通知她說,讓她自己走人,這樣單位還可以給她2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宋小姐提出,自己工作了4年,照理應該給4個月的補償。可人事卻說,自己不主動離職也行,反正合同馬上到期了,一旦做終止處理,她一分補償也沒有。不是哺乳期內女工合同不能終止的嗎?然而人事還是振振有詞地說,哺乳假單位可批可不批,更何況合同要到期了,終止絕對沒有錯!
宋小姐被人事的一番話搞糊涂了。對此,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羅強主任指出,單位完全是利用職工對法律的不熟悉,隨意糊弄職工。
羅主任進一步分析說,第一,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用人單位必須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來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只有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單位終止合同才可以不用給補償。現在明明工作4年,排除哺乳因素不談,終止也應該支付4個月的補償金而不是2個月。
第二,合同到期并非一律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單位終止合同沒有錯,但法律同時也明確,當女職工有孕期、產期、哺乳期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才能終止。所以該順延而不順延,必須承擔違法解除和終止的法律責任,對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該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即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樣就是8個月的賠償金。第三,哺乳期和哺乳假是兩個概念,哺乳期根據原勞動部《問題解答》第14條規定精神,應為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周歲,此間單位不能終止合同,而哺乳假單位可以決定是否批準。對此《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產假期滿,如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6個半月哺乳假。根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明確,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后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6個半月的哺乳假。若女工不符合請假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羅主任希望宋小姐冷靜應對,千萬不能自動離職,單位若執意終止可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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