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瑪雅公司認定員工小楊違反了《員工手冊》,將其解雇。小楊卻翻遍手中的《員工手冊》,也無法找到公司說的那幾條。小楊申請勞動仲裁獲得了支持,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認為自己解雇有理有據,并不存在違法解除。青浦法院綜合各項證據,最終認定公司敗訴。
瑪雅公司是做汽車配件的,流水線工人需求大,也更換的很頻繁。小楊2006年就進廠工作,2014年,雙方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車間的工作是白天和夜晚兩班輪換的。11月18日,小楊突然接到公司的一張《紀律處分通知書》,稱其因嚴重違反《員工手冊》規定的紀律而被開除了。
據通知書稱,2014年11月14日早班期間,小楊不服從領導工作安排,與其發生了矛盾,根據員工手冊第36項,公司給予嚴重警告并罰款300元人民幣。因此事,公司安排小楊第二天休息,而第二天小楊還是來工廠,在非工作時間自行進入公司對當班的領班及主管進行威脅尾隨,嚴重影響了同事的正常工作。
嚴重違反了員工手冊中第71條和第60條的相關規定。
小楊對此表示否認,并提起了勞動仲裁,最終仲裁支持了自己,公司應向其支付4.6萬余元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但瑪雅公司表示不服,一紙訴狀告到法院。
青浦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沒有事實依據。最終法院認定原告瑪雅公司確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被告小楊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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