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離職后,單位稱為職工補繳社保費,要求補簽勞動合同,而實際上竟是想陷職工于不利。日前,劉先生來訪本報講述自己的遭遇。據劉先生反映,一年多前,他應聘到一家公司當門衛,當時領導和他說好每月2500元工資。公司安排他與另外一位同事翻班,每人工作24小時后休息一天。當班晚上12點以后可以休息,但是早上3、4點貨車進出公司時,他們必須起來開門。雖然工作時間長,但他想著自己年紀大,工作不好找,也就堅持下來了。工作一年后,公司對他的工作表現比較滿意,還給他加了200元工資。3個月前,公司突然通知他與同事,說不用再來上班了。雖然覺得有些突然,但他還是同意了。臨走時,他提出公司能否為他補繳一下社保費。公司領導當即表示可以商量。沒過幾天,公司就讓他到公司協商補繳社保事宜。他一到公司人事部,人事專員就給他一份勞動合同,讓回家后好好看一下,同意就簽字,合同期限是從他進公司至離開那天。人事專員還說,簽合同就是為了給他繳納社保。他回家仔細看了一共兩頁的合同,覺得沒有問題,于是第二天,他就到公司人事部簽了一式兩份的勞動合同,隨后合同被人事專員拿走蓋章去了。事后,補繳社保的事一直沒有回音,經過他幾次交涉,公司才將勞動合同給了他,但是“老母雞變鴨”了,公司給他的合同只保留了他當初簽字的那一頁,公司在另一頁合同上添加了一些對他不利的條款,例如“加班工資已包括在工資總數中”等等。公司為何要這樣做?
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羅強主任表示,公司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一,不簽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明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支付加班費的責任。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150%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300%的標準支付工資。羅主任認為,如果有證據,劉先生還是可以討要上述兩項權益的。
另有兩項權益,單位是無法規避的:一是依法繳納社保費;二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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