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員工小王上班已經半年了,勞動合同雖然簽訂了,但除了工資獎金,社會保險單位一分錢也沒有繳納。他向有關部門進行了咨詢,被告知企業的做法是違法的。然而當他將此意見轉告單位時,單位竟然說必須一年以后才能夠繳納,還說年休假的規定也是如此的,必須工作滿一年。這下他詫異了,難道有關部門講得不對?
小王是職場新人,斷斷續續工作了一年多,原先在外地工作,最近才來上海發展。半年前他應聘到這家商貿公司,擔任業務員,月薪3500元加提成。合同簽訂時,他發現有“社會保險按國家規定繳納”的條款,感到十分滿意。然而實際工作下來,除了工資獎金能正常發放之外,所謂的“社會保險按國家規定繳納”根本就是紙上權利,從沒有兌現過。于是他向有關部門打了咨詢電話,希望了解這方面的政策。工作人員明確告訴他,若他反映屬實,企業已經構成違法,他可以投訴。但為了不弄僵關系,他暫時隱瞞了單位名稱,未投訴,心想還是先找單位人事問一問,是不是遺忘了?結果單位的人事一會說,過了試用期才會繳納,當他告訴單位已經過了試用期時,單位竟說得工作滿1年才能繳納,還稱國家的年休假規定也是這樣的,必須工作滿12個月才能享受。小王一查年休假的規定,果然如此,必須連續工作滿1年才能享受。難道單位做法沒錯,轉而他又向報社打來了咨詢電話。
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袁永斌律師指出,第一,在社保費的繳納上不涉及試用期的概念。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只要建立勞動關系,合同進入實際履行狀態,即職工提供了勞動,企業就必須支付工資并繳納社保。如果單位不及時繳納社會保險,社保部門將嚴肅查處,比如滯納金、罰款等,具體的處罰及適用,相關法律法規都有明確規定的。
第二,年休假享受的前提跟社保繳納不是同一概念。《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確實是這樣規定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但這跟社保繳納是兩回事,《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從該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的繳納是有時間規定的,并不是單位可以任意設置期限的,其中既不涉及試用期的概念,更與年休假不掛鉤。
袁律師認為,單位如此隨心所欲,并非不知國家規定,完全是蒙人,根本沒把職工權益放在眼里,他建議小王向企業交涉,企業若不糾正,他還是應該大膽地向勞動部門投訴,以制止這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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