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wǎng)訊 2013年8月中旬,劉某應聘至某科技公司,負責銷售工作,工資約定為每月4000元,當時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通知劉某于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8月30日參加為期兩周的新員工入職培訓,培訓時間與公司的工作時間一致,培訓內容為:了解公司內部架構及業(yè)務流程、學習規(guī)章制度等。培訓結束,劉某通過了單位的考試。2013年9月1日,劉某正式上崗工作,用人單位與劉某簽訂了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勞動合同。2013年10月15日,劉某領工資時發(fā)現(xiàn)其工資是從2013年9月1日起算,劉某對此不解,詢問該公司緣由。公司答復稱,勞動合同起始日起算工資,至于培訓期間不算工作時間,不支付工資。2014年8月31日,公司表示合同到期,公司不愿意與劉某續(xù)簽合同。公司還表示,公司會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終止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劉某則認為,雙方合同履行起始于2013年8月16日,公司應當再支付其半個月的經(jīng)濟補償金。對此,公司斷然拒絕。劉某遂于2013年9月18日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培訓期間的工資及半個月工資的終止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
裁判結果
仲裁庭審理后認為,劉某經(jīng)公司招聘錄用,由公司安排進行崗前入職培訓,期間須遵守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上下班規(guī)定,培訓目的也是為了劉某了解公司情況,為公司工作做準備,因此劉某與公司具備勞動關系成立的要件,所以認定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8月30日培訓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劉某的仲裁請求。
律師評析
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袁永斌律師認為,本案涉及較為普遍的培訓期間工資問題。對于企業(yè)有一定借鑒意義。
首先,劉某在培訓期內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的規(guī)定。確立勞動關系成立須符合三個條件: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也就是說,勞動者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而不是諸如童工、在校學生或已退休人員等人員。而用人單位也應當是法律意義上的單位,須經(jīng)過注冊批準設立的合法組織。這些主體資格的認定在立案受理時就已經(jīng)過一定審查。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該條規(guī)定明確了勞動關系標準在管理上的隸屬屬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工作期間是管理被管理的角色特征,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勞動。在審理勞動關系確認案件中,是爭議焦點。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這條文說明了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指向性,勞動者的勞動內容須是用人單位的業(yè)務組成范疇。
其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之日起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根據(jù)上面的法律條文結合本案分析,劉某雖然在培訓期間尚未為單位提供正式意義上的勞動,但是從公司對劉某進行崗前入職培訓的目的來看,顯然是為了達到從事公司崗位工作的要求,能夠更好地適應公司的經(jīng)營活動,為企業(yè)創(chuàng)造更大的價值,所以從總體來看,這些培訓構成了公司經(jīng)營活動的一部分。其次,在培訓期間,劉某與公司是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劉某須接受公司的指揮接受培訓,雙方屬于從屬關系。綜上所述,劉某與公司構成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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