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張忠武原本是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名司機,他的工作朝五晚九,加班出差更是常態。不僅如此,由于長時間的駕駛,他更是患上了一身的“職業病”。在公司大半年沒有發工資后,他與公司通過勞動仲裁解除了勞動合同。但在一次老同事的聚會中,他卻發現在與公司合同存續期間,他的社保費企業有一年沒有繳納……
我們記錄他從權益受侵害到申請勞動仲裁、法院判決及至強制執行的一系列過程,是因為他的經歷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其取證路徑、遇到的問題等,也能給其他職工提個醒。
職工自述:晝出夜歸染上一身“職業病”
1993年,張忠武剛進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那會兒,只知道負責開車,至于為誰開、幾點開、開去哪兒一概不清楚。“剛進公司的時候,人事就告訴我負責幫公司開車。那我想不就是幫公司開車嘛,也沒問其他的內容。”
據他回憶,一開始的確是在為公司開車,“平時單位里有誰需要出門啊或者開會什么的,領導關照后,我就負責幫他們開開車。后來,老板聽說我開車的技術不錯,有時候他也會叫我開開車。”他告訴筆者,由于之前在出租公司開過出租車,所以他對上海以及周邊的路況十分了解,再加上他開車很穩又會避開擁擠路段,因此得到了老板的賞識。
“那個時候老板和主管都對我挺好的。有時候晚上太晚了,他們就帶我一起出去吃吃飯,周末他們還同意我把公司的車開回去。”在他眼里,在川崎工作的前幾年,自己的工作情況還算是令他滿意的。但是,隨著公司換了一個老板、原本的主管也退休了,他的工作情況也發生了變化。“原本上班,不說是每天,至少一個星期有3、4天天沒黑之前能回到家。之后每天不到晚上十一點、十二點根本就別想回家。”新老板上任后,加班、應酬逐漸增多,張忠武的上班時間也漸漸增加到每天12個小時,從“為公司開車”也逐漸變成了“為老板開車”。
長時間的駕駛讓他得了一身的“職業病”,“像我現在什么高血壓、頸椎病,都是那個時候患上的。每次去看醫生,醫生都建議我需要臥床休息一段時間。”因此,在干了7年晝出夜歸、幾乎沒有雙休日的工作后,由于身體的原因,他向公司提出了長病假的要求,公司也同意了。
庭上質證:證人證言助我“奪回”20年工齡
就這樣,由于休了長期的病假,在家的張忠武只能依靠微薄的病假工資生活。可是,自2014年3月起,公司停發了他的工資,“公司人事打電話和我說公司經營不佳了,所以發不出工資了。”沒有了工資,他的生活自然也沒有了保障,“由于生活發生了困難,我便想到外面找點輕松的工作養家糊口,就趁著討要工資的機會,提出了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為此,他于2014年8月25日向勞動仲裁提出與川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要求公司賠償拖欠半年的工資8576元、41年工齡的經濟補償金66000余元以及之前工作期間未休調休假的加班工資。
談起這次的勞動仲裁,張忠武直搖頭:“沒想到連解除勞動合同都這么累。”他告訴筆者,在勞動仲裁時,他發現自己的工齡被公司偷偷地“減”掉了20年。“我是1973年進入上海市建筑工程局材料公司工作,1990年商調進的上海大眾出租汽車公司,1993年又通過商調進了天天商務實業公司。這期間,我一直都在工作。然后1997年與天天商務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1998年天天商務改名為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但這一件件事情都清清楚楚。可是開庭的時候,公司竟然說我不是商調進的公司,是1998年企業招聘進的公司,實際工齡只有21年。”明明就是商調進的公司、明明連續工作了這么多年,卻被公司矢口否認。對此,張忠武十分想不通,“我也問過律師,他告訴我說,根據《關于本市企業1995年年底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如果我是經過組織同意商調的,我的連續工齡應該視作同一個用人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那么這么算的話,我的工齡應該算是41年才對。”
為了證明自己確確實實是經過商調進的公司,老單位他沒少跑,“我前前后后跑了5、6次老單位,想要找到能證明當時我的確是商調進天天商務實業公司的人。幸好,老領導還在單位里任職。不然,我也不知道要怎么證明這一點了。”幾經努力下,他的41年的工齡被證實,經濟補償金的要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討要賠償:拼命“撥一撥”總能讓公司“動一動”
但是,在另一個訴訟請求:未休調休假的加班工資問題上,他卻吃了癟,“以前做司機的時候,雙休日、節假日都不給休。有時候家里有事,或者碰到緊急情況,就拿調休單申請休假。”他告訴筆者,自己在公司工作的時候,平均一個月有2張調休單,一年可以累積10張。但是由于長病假,這些休假單一直都存放在家里,也沒有使用。“他們也沒有告訴我過期作廢,就是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也沒提出說要我先把這點調休單用掉。我只知道上面沒有簽過名,沒有寫日期,敲過騎縫章的就都還可以用。”他拿出一張未用過的調休單,筆者看到上面除了有公司的抬頭、申請人、申請時間、休假天數、主管領導意見之外,在右邊還印有半個“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的騎縫章。“但是在開庭的時候,他們不僅說這張調休單殘缺不全,還指出之前給我簽字確認的那位已經退休的人事主管不是公司的員工,不能作數。”由于缺少其他的證據佐證,因此勞動仲裁也未能支持他的這一請求。
企業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經過庭審,法院對他41年的經濟補償金和半年的病假工資都予以支持。可是,在法院判決后,張忠武卻遲遲未等到公司應該支付的這筆款子。“最后我實在等不了了,就申請了強制執行,公司才分三次把這筆錢付給了我。”對于公司“撥一撥,動一動”的行為,張忠武徹底死心,“其實在公司待了十多年,一些同事啊、門口的保安啊,我都是有感情的。但是,現在就連法院的判決,公司都執行得這么拖泥帶水,實在令人心寒。”
百密一疏: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得知社保未繳
好不容易拿到自己應得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后,張忠武覺得自己終于可以和公司撇清關系了。但是在一次老同事的聚會上,老同事的一句話卻意外地提醒了他:“幾個老同事在那里聊天,有個人就說自己退休了后才發現公司少幫自己繳了幾個月的社保。”
“我之前基本上不關注社保這一塊,因為我每個月看病醫保卡里的錢都還有,15年的社保也繳滿了,所以公司有沒有給我繳,我也就沒在意。”但老同事的話讓他決定去社保中心查一查自己的社保。沒想到,這一查就查出了問題。
“公司原本在2014年3月開始停發我的工資,2014年8月正式和我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便不幫我繳社保也應該從3月份停發我工資的時候開始吧。可是在2013年9月份的時候,我的社保企業就已經沒有繳納了。”從道理上來說,公司支付所欠工資時就應該把社保也一并給繳了。但是現在看來,公司在拖欠工資之前就已經沒有幫他繳納過社保了,而這距離他正式解除勞動合同,與公司對簿公堂差不多有1年左右的時間了。
“明年2月,我就要退休了。這一年多的社保對于要養老的我而言,也是一筆不小的數字啊。”對于這筆錢,張忠武認為不能就這么讓公司賴掉,“有的老同事認為沒必要和公司再搞下去,但是這筆社保費是在我和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有的,難道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嗎?”
為此,他也跑了幾次社保中心,社保中心的人告訴他,碰到這種情況他們也沒辦法,只能催促公司。至于公司繳不繳,他們也沒辦法。
公司態度:困難企業不便回應
為了解公司為何沒有幫張忠武繳納社保,筆者撥打了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齊女士的電話。在電話遲遲沒有人接聽的情況下,筆者又前往位于浦東新區建陸路的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本部。在門衛室的窗口,筆者看到了張貼著的停工通知:“由于公司經營出現困難,經公司研究決定,除特別處理緊急問題的員工之外,其他員工從2014年7月1日開始停工,停工期間不上班的員工工資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支付……”
通過門衛,筆者終于聯系到了川崎的一名人事人員,她表示:“公司是困難企業,業務各方面已經停工許久。張忠武的勞動爭議已經通過法律解決,不再做進一步回應。”
當筆者提出,張忠武合同存續期間社保費未繳齊的問題時,她又表示張忠武已經和公司沒有勞動關系,他的社保公司也已經轉出,不存在任何的問題。而當筆者想要進一步了解情況時,她又稱自己不是公司人事負責人,不便對外多說什么。
職工回應:繼續追討企業欠繳的社保費
張忠武在聽到公司已經停工一年的消息后,表示公司老板其實已經把公司轉移到安徽。“如果真的到了需要停工的地步,那么一年多了,公司為什么不申請破產呢?”
他告訴筆者,和他一樣情況的還有幾十名老員工,他們中的不少人勞動監察、社保中心都跑遍了,還是沒個解決辦法。“都和我們說還是應該等老板出面,繳清社保。可是,老板找不到,公司幾乎沒有人。我們應該怎么辦呢?”
眼看就要退休了,張忠武覺得不能就這樣讓公司白白逃掉這一年的繳納社保費的義務,他表示自己會想辦法繼續追討這部分欠繳的社保費。
專家觀點:多種方式證明未使用調休單
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袁永斌律師認為,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所謂調休單,就是用人單位尚未安排職工補休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往往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一般都會為勞動者安排調休,不能調休的才給他們支付加班費。
許多員工或由于合同期滿,或由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導致勞動關系中斷,造成手上的調休單“來不及用”的現象時有發生。
其實,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勞動關系的終止或解除,只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就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雙倍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也就是說,只要沒有相關制度規定或約定,員工手上的調休單是不會“過期作廢”的,不能因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而一筆勾銷。
而當職工離職時,企業如何處理職工未休的調休單,第一選擇應該是根據法律規定,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勞動者愿意,用人單位也可以就調休單的使用與勞動者進行約定,比如勞動者愿意先使用調休單,后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但這屬于雙方約定的內容,法律不做強制性規定。
還有一種情形,當職工提出用未休的調休單來代替同等時間的提前通知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也未嘗不可。因為一般情況下,辭職職工是不可以用調休單來替代辭職的提前通知時間的。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讓用人單位有一定時
間對辭職職工離職的工作進行必要的交接,以便減少辭職行為對用人單位的影響。如果用人單位同意,則另當別論。
像張忠武這種情況,在合同期間并沒有提出調休的要求,而在勞動仲裁中堅持要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又無法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調休單是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存在的,一般不會得到法律支持。因此建議勞動者在訴訟中可以采取事前錄音、證人證言等方式為自己證明。
社保經辦機構缺乏強制執行手段
由于張忠武目前仍有一年多的社保公司未繳納,筆者又借此詢問了社保專家張佶。他表示,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由此可見,為職工按時并且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到萬不得已的情況,這項義務是不容違反的。如果用人單位確實存在經營困難,可以通過向社保部門申請延遲繳納,但也是有一定期限的。張佶解析:近年來社會保險繳費爭議維權渠道發生了變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答記者問中說道:“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對于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對此,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也于2014年發布了《本市各級仲裁機構不再受理社會保險繳費爭議的通知》,其中也明確了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級仲裁機構不再受理社會保險繳費爭議案件。
至此,本市勞動者若發生用人單位未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依據《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維權途徑只有兩種;(1)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2)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處理的方式來解決社會保險繳費問題。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勞動監察部門原則上不進行重復監察。目前,監察負責處理的主要是針對個人的社保問題的投訴,如果是對單位的舉報,勞動監察受理后還是會和社保部門交接,轉由社保中心負責追繳。
而在一般的社會保險繳費爭議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直接召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召開事實調查會,對用人單位可以制作調查筆錄;也可以借助社會專業機構力量,采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開展審計(鑒證)獲取相關證據的工作方法,并最終可以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行使職權,履行法定職責。
但是,目前在處理社保費欠繳拒繳過程中,有些用人單位對外聲稱停工,老板也找尋不到,負責人也沒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權限對于這些“老賴”的用人單位來說,顯然缺乏有效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直接權限僅限于責令改正,或間接的通過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后,依法直接從用人單位銀行賬戶劃撥或給予用人單位行政處罰。這些執行權限上的先天不足,使得在處理這些案件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是缺乏相應的手段。
企業經營有困難不是欠保理由
為職工繳納社保是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這個問題已經沒有必要多加贅述,2011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以及之后人社部下發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都再三明確了這一點。然而,即便有硬性的規定擺在那里,也總有那么些企業會以各種借口將這部分本該劃入企業經營成本的費用轉換成可以偶得的利潤。本次《記者出擊》的川崎食品有限公司就是以“經營困難”躲避了記者的采訪,也一同躲避了應當履行的責任。職工雖然以百折不撓的精神追回了一部分權益,奈何在社保金這一塊,因為日常缺少關注,以致現在再追討困難重重。
不可否認,企業的情況千差萬別,有人賺大錢,也有人虧本,甚至瀕臨破產。企業經營困難可能確實是川崎目前面臨的最大難題,而且法律有規定,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向社保部門申請緩繳職工社保,所以從表面看來,“經營困難”是一個名正言順的理由。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法律照顧困難企業,可以申請緩繳不等同于不繳,就算要“緩”也不是企業想緩就緩,還需要履行一定的申請程序。至少,這些“規定動作”川崎都沒有做到位。
本次《記者出擊》關注的川崎公司司機張忠武早已和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既然關系結束了,工資、社保都應該一并了清了,可是川崎工資拖著不發,在強制執行后才很不爽快地拿出來;社保、經濟補償甚至采取了隱瞞偷換的方式。這實在不該是一家企業積極處理問題應有的態度。俗話說,出來混,欠著的早晚都是要還的。且不說職工怒而起訴的連環官司有多麻煩,萬一在未繳社保期間,職工發生了工傷,那更是一次輸了買賣倒貼錢的典型“示范”。
企業在哪方面有困難,可以找相關的部門尋求幫助,但是,無論在什么情況下都要兼顧職工的利益,畢竟,在職工身上刮下的這點“油水”也不能解決經營困難的問題,有這點應付官司的時間,還不如多花點精力在研究企業“脫困”的問題上。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