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用人單位要求員工交“孝順金”,有沒有法律依據?
答:用人單位要求員工交“孝順金”并無法律依據。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因此,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只能在以上四種情況下代扣員工的工資,“孝順金”顯然不在此列。工資是員工通過勞動獲得的報酬,屬于私有財產,員工對此有絕對的處分權。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處分員工的工資。案例中的公司將員工的工資代扣后作為“孝順金”直接打入員工父母的賬戶,并且給予額外補貼。此種做法從表面看,對于員工的家庭并未造成任何損失反而可以獲得一定的額外補貼,也順應了社會所倡導的盡善盡孝的傳統美德。但是,此種做法實質上卻侵犯了員工對于自己工資的處分權,公司有利用自身強勢地位迫使員工服從之嫌。
當然,由于員工對于自己的工資有絕對處分權,所以在員工自愿的情況下此種做法并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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