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了,年休假就沒有補償了嗎?不能折算嗎?市人社局表示,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案例:辰辰是一家廣告公司的商務主管。上月底,由于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提出不再與其續簽。在結算各類工資和經濟補償時,辰辰提出,今年有10天的年休假,年初休了3天,還沒有休完,是否應給予未休年休假的工資補償。公司表示,沒有休完就視為自動放棄了。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假設案例中辰辰今年有10天的年休假。今年11月30日從公司離職時,按照上述折算方法:
本年度應休年休假天數為:(334÷365)×10≈9.2天,即9天。
對于這離職前應休的6天年休假,未休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離職前安排休完,如果因工作交接等原因單位無法安排休完的,單位需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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