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司法是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生態文明建設中承擔著重要職責。10月28日,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開展第五屆崇明世界級生態島環境司法研討會,發布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和典型案例。

上海崇明法院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的五年來,共受理環境資源案件3163件,審結3139件。這些案件主要有數量呈現上升趨勢、刑事犯罪類型相對集中、案件專業技術性強等特點。而在生態環境修復方面,上海崇明法院也積極創新探索多種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承擔方式。
非法獵捕、殺害中華鱘被判刑
五年來,上海崇明法院依法審結各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53件。審結的53件案件中,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39件,占比73.58%,非法狩獵犯罪案件11件,占比20.75%,該兩類案件占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結案數的九成以上。

其中,非法獵捕、殺害中華鱘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入選最高院長江流域水生態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中華鱘是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被稱為水生物中的活化石。近年來中華鱘數量急劇下降,目前,長江流域的野生環境中僅剩不到500尾中華鱘。上海長江口中華鱘濕地自然保護區是世界上最大的河口濕地之一,也是中華鱘的重要棲息地。
2019年8月6日,邢某某駕駛自購漁船從江蘇省啟東市連興港出發,在沒有取得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行至上海市崇明區佘山島北面水域,使用機輪劈水網進行拖網捕撈,捕獲中華鱘活體一尾及花鰱、鱸魚若干。后邢某某將上述漁獲物放入冰柜,導致中華鱘活體死亡。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指控邢某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邢某某的行為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請求判令邢某某賠償因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所造成的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共計人民幣40000元,并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邢某某非法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中華鱘,并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應予懲處。
綜合考慮被告人邢某某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其不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對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邢某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邢某某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造成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人邢某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扣押在案的中華鱘一尾、拖網一張,予以沒收;
邢某某賠償因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所造成的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共計人民幣40000元;邢某某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賠禮道歉的內容需經法院審查確認。
一審判決后,公訴機關未抗訴,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勞務代償”讓狩獵鳥類者投入生態養護工作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磋商主體一般由行政機關或者其指定、委托的部門擔任,修復方式也一般以金錢賠償為主。但在2021年,上海崇明法院在一起非法狩獵案中,首次以“勞務代償”作為環境民事侵權責任承擔方式。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間,施某伙同陸某、李某、王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多次至上海市崇明區新村界河水閘、長征農場老滧河附近的藕塘、新海農場養殖場等地持槍獵捕野生鳥類51只,后被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認定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日,緩刑四個月十五日。
經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鑒定,施某與他人非法狩獵造成的生物資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6400元,其中受損鳥類的直接損失為人民幣19100元,恢復費用為人民幣57300元。
2021年7月,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作為磋商主體與施某就生態損害賠償經磋商達成協議,協議約定:施某以貨幣和勞務結合形式承擔生態環境賠償責任,其中貨幣賠償共計人民幣34000元,生態養護工作、公益宣傳活動勞務代償共計6個月;
施某承諾積極履行協議約定,今后遵紀守法,積極保護生態環境,不再參與和實施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的行為;施某承擔鑒定費用人民幣3125元。
上述協議簽訂后,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與施某共同提出申請,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有效。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述協議內容公告三十日,且在公告期內未收到任何書面異議意見。公告期滿后,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述協議進行審查,并出具民事裁定書,確認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與施某簽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有效。
民事裁定作出后,施某主動履行協議所確定的義務。案件審結后,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定期開展案件回訪,到當地人民政府了解施某的日常勞務履行情況,并赴現場監督查看,對勞務代償工作進行實時監督,真正落實生態修復的目的。
積極探索多種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承擔方式
據悉,在生態環境修復方面,上海崇明法院積極探索勞務代償、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復等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承擔方式。

如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中,除判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求其承擔天然漁業資源恢復費用,專項用于增殖放流活動,促進水域生態及時修復。
如垃圾非法填埋案件中,要求違規處理垃圾的單位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將原址填埋的垃圾自行清理回收,并對受污染土壤進行修復。
又如非法狩獵犯罪案件中,對于缺乏金錢賠償能力的被告人,通過“以勞代償”方式要求其進行生態環境公益勞動,包括巡護拆鳥網、河道養護、林業養護等,實現教育與懲治的雙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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