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劉某于2013年10月入職上海某商貿公司擔任技術顧問,工作內容為推廣、銷售公司主營的美容美發產品,工作時間為做五休二,每天八小時工作制。

公司《員工手冊》中規定:員工受聘期間,未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為其他任何公司、機構或者個人提供服務,但情節輕微且依常理不會影響員工在公司正常工作的除外。否則,一經發現,情節嚴重者(工作日提供勞務兩小時以上、休息日節假日提供勞務六小時以上),公司有權立即開除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2016年10月,劉某為補貼家用,雙休日通過大眾點評,以“某工坊”的名義在自己租賃的地下室替人理發。該“工坊”為劉某杜撰,無營業招牌,無經營資質,“員工”也只有劉某一人。
2019年1月,劉某在外理發的事被公司發現了,公司認為劉某屬于違法兼職,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立即對其作出開除處分,并送達了解除通知書。
劉某本就經濟困難,這下被公司開除了,更是雪上加霜。2019年2月,劉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爭議焦點
本案的焦點為: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方認為:劉某通過大眾點評為他人理發,謀求自己的利益,顯然屬于兼職行為,而《員工手冊》規定了公司禁止員工在外兼職的制度,所以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其內部規章制度開除劉某合法合理。
劉某認為:他在自己租賃的地下室為他人理發,未占用工作時間,也未侵犯公司利益,公司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實在沒有道理。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某的工作內容系推廣銷售公司主營的美容美發產品,與為少量客戶理發分屬于不同的業務范疇,兩者并不沖突。且劉某是利用雙休日業余時間從事理發活動,未占用工作時間,對完成本職工作也未造成影響,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公司利益因此受到負面影響。
即便從《員工手冊》中不得兼職的規定內容看,只有當員工存在為其他公司、機構或個人提供服務且情節嚴重者,公司才可以立即開除劉某,故依法判決公司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
★唐毅律師點評
本案是一起公司開除在外“兼職”的員工引起的糾紛。
隨著新型互聯網服務平臺的出現,許多勞動者會在業余時間通過平臺做兼職補貼家用,如開網約車、送外賣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以兼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僅限于: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梢妱趧雍贤ㄋ沟募媛氈竸趧诱吲c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而非如本案中劉某這樣的個人幫工。
那么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依《員工手冊》的規定,以嚴重違紀為由開除劉某呢?
該公司的《員工手冊》中規定,情節嚴重是指工作日提供勞務兩小時以上、休息日節假日提供勞務六小時以上情形,而劉某并不符合該情形,因此公司的開除行為缺乏依據。
但應當注意的是,若是該公司在其內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規定,禁止員工向第三方提供有償勞動或勞務,一經發現,立即開除,那么用人單位開除劉某的行為就很可能被判定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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