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在外地工作的王女士來電咨詢,她在一家民營羊毛衫廠工作,剛進企業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雖然工作很辛苦,收入也不高,還是計件工作制,但能憑自己的勤勞雙手維持家庭生活,她感到很有尊嚴。
每年春節,企業都會發放年終獎,雖然這筆錢金額不多,但對她來說就是“及時雨”,既可以解決過年家中生計,也可以給孩子購買學習用品和新衣。
今年初,企業老板苦著臉對她們這些女工說,企業經濟效益不好,但體諒大家辛苦干了一年,他決定給每人發5件自產的羊毛衫,以抵充年終獎。老板還說,春節時,把羊毛衫作為禮品送人,也挺有面子。所以發羊毛衫還是很實惠的。
王女士問:老板這種行為對嗎?
專家觀點:實物不能代替年終獎
曾云鵬認為,或許這家企業的處境真的不太好,因此對其做法深表同情和理解。但是,同情和理解并不能代替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國家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年終獎作為職工合法工資的一個組成部分。職工以勞動作為對價,當職工完成了生產任務,并沒有違紀違規行為,企業也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支付年終獎,那么用人單位即使碰到困難,也要發放年終獎。
實物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向職工發放?曾云鵬認為,應該遵循“兩個不可以,兩個可以”的發放原則。
第一個“不可以”,就是實物不能替代工資、獎金等,發放職工的勞動報酬,一定要使用法定貨幣,至于發放的方式,即可以直接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通過銀行轉賬。
第二個“不可以”,發放給職工的實物,比如服裝,如果是用于企業統一著裝、工作服等,用人單位就不能讓職工出錢購買,甚至連抵押金、使用費、折舊費都不可以收取。無論使用何種名目收取的費用,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兩個“可以”中的第一個“可以”,即企業規定的上班統一用品,比如統一著裝,可以免費發放給職工。
第二個“可以”,指用人單位將實物作為福利待遇,贈送或銷售給職工。比如,這家生產羊毛衫的企業,可以將羊毛衫發放給職工,作為企業的“活體廣告”;也可以將羊毛衫以內部價、成本價賣給職工,甚至市場價賣給職工也行。但“可以”的前提是,既不能強迫職工購買,也不能替代薪酬發放,更不能剝奪職工穿與不穿的自由。
王女士如果收到企業發放的羊毛衫,而不是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年終獎,那么,王女士可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企業索要年終獎;如果索要不成,可以請求相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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