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新經理急著提高效益,要原本做一休一的促銷員天天上班,這工作時間翻倍不說,加班費也沒著落,讓職工難以接受。日前,林女士打來電話,講述了她和同事的遭遇。
據林女士反映,她是一家食品公司的駐店促銷員,公司與她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本市最低工資加提成。公司說,安排她到一家超市上班,上班時間是每天12小時,做一休一。轉眼,她在超市上班一年多了,她很珍惜這份工作,因為公司派駐該超市的就她一個人,哪怕身體有些不適,她也盡量不請假。但最近超市的一項新政讓她無法接受。新來的經理對超市經營現狀不滿,稱為了提高效益,要求所有駐店促銷員天天都要上班。原本做一休一的她現在要天天上班,工作時間整個翻了一番,這讓人怎么吃得消?促銷員們紛紛提出異議,可是經理根本聽不進,還撂下狠話“做不動的就自己走人!”林女士向自己公司反映了這個情況,分管她的部門經理卻告訴她要聽從超市安排。那這加班費怎么算呢?部門經理說,這是超市安排的,公司可不負責。這工作翻番,收入分文不增加,哪有這樣的事,她很是氣憤。
上海公譽律師事務所吳翟律師指出,首先,要求職工天天上班是違法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對于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顯然,單位要求職工天天上班,屬于超時加班,這是勞動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當然,除了法律規定的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等特殊情況之外,勞動者有權拒絕超時加班。其次,加班不給加班費也違法。《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如果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150%標準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300%的標準支付工資。最后,強制職工加班更違法。《勞動法》明確了,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所以,單位是不能強制職工加班的。
吳律師還指出,超市并非林女士的用人單位,如果促銷員崗位需要天天有人,也應該要求廠方增派人手,而不應該采取這樣的方法。另外,林女士所在公司現在推諉的行為也是不可取的。因為如果一旦發生勞動糾紛,最終的法律后果還是要由與林女士簽勞動合同的公司來承擔的,所以建議公司協調一下,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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