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朱先生問:我們公司高溫費是到10月份一起發放的,有個職工8月底辭職走人了。老板說,那就不用給他今年的高溫費了。這樣可以嗎?
答:根據規定,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季節津貼。
2019年6月1日起,標準調整為每月300元。所以,如果員工確實在這樣的環境中工作的,企業應該按月計發高溫津貼。
另外,如果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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