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每周六,職工都按照公司規定到崗上班,然而,討要加班費時,公司卻說職工是值班,沒有加班工資。明明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卻讓職工在《離職申請表》上簽字。日前,劉先生來訪本報講述了他的遭遇。
據劉先生反映,他于兩年多前應聘進入一家公司工作,公司有不少連鎖門店。一開始,他只是門店的一個普通員工,工作一年后,因工作表現優異,他被提升為店長。但隨之而來的責任也大了許多,整個門店的業績考核都壓在了他身上。按照公司規定,他經常開門前就要到崗,等到門店關門后才能離開,每周六他還得按照公司要求到崗上班。一周工作六天,每天加班加點,工作責任也不輕,可是當了大半年店長的他,拿的工資卻還是普通員工的標準。他記得勞動合同上明確,薪酬隨崗位而變動,他還聽說其他門店店長的工資都是隨崗位變動的,唯獨他一人如此。為此,他向公司反映了這個情況,要求給個說法。公司副總讓他去人事部面談。他找到公司人事部后,人事經理卻拿出一份《離職申請表》讓他簽字,說公司無法滿足他的要求,他若不滿意公司的報酬,可以選擇自己走人。公司如此薄情寡義,劉先生覺得沒有必要再工作下去了,當即便在《離職申請表》上簽了名,并提出結清每周六的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之后走人。可人事經理拿出公司規章說,周六上班屬于值班,是不用支付加班費的,希望他搞清概念。劉先生想不通,自己周六和平時一樣上班工作,怎么就變成值班了呢?而關于補償金,人事經理則拿著他的《離職申請表》說,職工自己不做,申請離職,哪來的補償金一說?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尹維耀律師表示,公司人事經理說法是不對的,操作也不妥。首先是加班費問題。“值班”與“加班”雖然一字之差,但實質差別很大。值班是指用人單位因安全、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者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工作。加班則是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一般是屬于生產經營需要。關于值班問題,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范對其進行調整,而加班費標準是嚴格受到法律法規的調整。根據劉先生反映的情況,其在周六從事的都是其本職工作,所以不應視其為值班,即使單位假以“值班”之名也不能改變其“加班”定性。其次,經濟補償金問題。根據規定,如果出現法定情形,由用人單位提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該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現在單位想逼職工自己走人,無非是為了賴掉一筆經濟補償金。而劉先生自以為離職是公司所要求的,應該會給他補償金,實際是落入單位的陷阱。最后,升職加薪問題。無論是從其他店長薪隨崗動,還是合同約定都表明,劉先生的薪水應該隨職務相應增加,否則有違同工同酬原則。
尹律師建議劉先生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報酬,要求單位按合同約定和實際履行狀況,補足工資差額。至于經濟補償金,由于證據的原因或許不一定支持。所以尹律師希望勞動者吸取這樣的教訓,今后面對這樣的情況,一定要冷靜,咨詢準確之后再簽字,不要輕易地處分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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