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wǎng)訊 近日,長寧區(qū)法院對一起民事賠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5歲小女孩媛媛從幼兒園的攀爬架上摔下受傷,構成十級傷殘,涉事幼兒園對此應承擔全部責任,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1.8萬余元。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2016年9月的一天,5歲小女孩媛媛在幼兒園室外活動時,從攀爬架上摔下受傷,園方隨即通知家長并與家長一起將媛媛送至醫(yī)院就診。醫(yī)生診斷,媛媛的傷情為“左脛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累及骺板,骺板線性骨折,左腓骨下端骨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該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今年1月,媛媛家長向長寧法院起訴,認為媛媛受傷是幼兒園沒有盡到保護責任造成的,要求幼兒園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3.6萬余元。
幼兒園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事發(fā)當時旁邊有兩個老師和一個保育員,媛媛往上爬的時候有老師在下面扶著,媛媛是摔下著地后扭傷的。幼兒園采取了相應保護措施,盡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幼兒園的管理責任不是監(jiān)護責任,不能導致全責;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對原告受傷存在過錯,媛媛受傷應該屬于意外事件。
經(jīng)兩次公開開庭審理,長寧法院查明,事發(fā)當天小朋友室外活動時,一位老師看護部分小朋友跳繩,另一位老師看護部分小朋友攀爬,保育員在附近給小朋友擦汗。媛媛參加跳繩活動后參加攀爬活動,有七八個小朋友同時在攀爬架上攀爬,媛媛和另外兩個小朋友離看護老師比較近。攀爬架高2.3米,寬2.9米。在攀爬中,媛媛忽然踩在倒數(shù)第二根繩索上摔下來,坐在墊子上面喊疼并哭出來,看護老師馬上上前察看媛媛傷情,隨后立即通知衛(wèi)生老師和家長。
日前,長寧法院對該起案件作出判決。法庭認為,攀爬運動是一項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體育活動,安排5周歲左右的幼童參加這項活動,幼兒園所負的看護義務更需嚴格。就本案而言,原告作為5周歲的幼兒園大班學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jù)老師安排進行正常攀爬并無過錯。
反觀被告方面,在有多名幼童同時攀爬高2.3米,寬2.9米的攀爬架的情況下,僅安排一位老師現(xiàn)場看護,顯然無法盡到完全安全保護義務。因此,原告摔倒受傷,與被告的管理欠缺存在因果關系,被告幼兒園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在逐項審核原告訴請后,法庭作出如上判決。
網(wǎng)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