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齊先生來信反映:我外公、外婆生育四個子女。早年他們在徐匯區有套房子,動遷后分到補償款167萬元。他們用155萬元買了一套商品房,其余的補償款作為他們養老儲備金。新房的裝修等款項由我們支付,約10萬余元。因外公、外婆所購房與我家相鄰,故生活由我們照顧。今年我外婆不幸病逝(未留下遺囑)。這就涉及遺產分割事宜了,我們要求能分到外婆50%的遺產,主要原因是外公、外婆一直由我們來照顧,但其他人不同意。我們也咨詢過,有人說,現有的這套房價值230萬元,由外公與其四個子女均分,每人得46萬元,因為外公、外婆由我們贍養分50%也是可以的,所以50%就是這么來的。我想咨詢一下,我外婆的遺產應當如何分割最合理?
張建偉律師回復:你所述房屋是用你外公、外婆的動遷補償款所購置,那么該房屋系你外公、外婆的共同共有房產,從法律上講,共同共有的房產在未作份額上確定的情況下,視為一人一半。所以該房產的50%屬于你外公的,另50%屬于你外婆的?,F你外婆已經過世,那么,你外婆的50%房產算作遺產。由于你外婆在生前未留遺囑,該50%的遺產進入法定繼承程序。在法定繼承人中只要有一個人接受了該房產,視為所有第一繼承程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了該房產。由于各個繼承人的情況及需求不同,可以提出要分割這一共同財產的訴求。
如何進行分割?根據《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依據該條,你外公及其子女為繼承人。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該房屋是用動遷補償款購買的,在你外公、外婆無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該房產為你外公、外婆共同共有,即其中50%歸屬于你外公的財產。
又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之規定,你外公及子女平均分割你外婆的遺產。具體分配就是該房產你外公先取50%的產權利益,另50%你外婆的份額除以5,每個繼承人各得10%,也就是外公得60%,其余子女各得10%。當然,《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也規定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钡沁@個多分是有限度的,這在司法解釋里是規定的。鑒于篇幅,這里不多解釋了,還有不詳之處,敬請垂臨本所。(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崇明商家網表示,這位齊先生的行為應先予以譴責和批評,老人未死,外孫就想著分割財產,這不符合中國傳統教育文化,換言之,請問齊先生是否也希望你未死斷氣之前你的后代也這么快瓜分你的住處呢?你們今天的行為和這些榜樣都是自己做給后人看的。其次,按照張律師所述,即便是繼承法也明確規定了:老人獲得60%,而不是因為你家贍養和裝修就成為最大受益者,而從中華文明來說,也可以由長輩指定繼承,品行品德差的人還是別指望有好處,從心贍養才是關鍵。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