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工作時間長、強度大,一直以來都是物流貨運駕駛員常見的工作情況,然而除了這些之外,送貨線路說沒就沒、每月工資被扣保證金等情況成了物流貨運駕駛員行業的“潛規則”。近日,在物流公司任貨運駕駛員的李先生來到本報信訪室,反映自己近期與公司產生的勞動爭議。
職工自述:線路取消逼他辭職
李先生是一名干了多年的老司機,2018年8月進入一家貨運公司任大型貨車駕駛員。雖然他常聽同行說起,貨運駕駛員這行很“危險”:前一天還在跑線路、第二天就丟了工作,但他從來沒想過這樣的事會發生在自己的身上。
剛進公司時,負責管理大型貨車運輸的經理告訴他,他被分到上海至廣州運輸線,每個月基本工資為5500元,另有獎金,包括按公里數計算的費用、節省油耗的費用以及其他獎勵等等。在熟悉工作線路沒多久,他就接到隊長的電話,喊他準備裝貨上路了。
長途運輸需要李先生長時間的駕駛,到了目的地之后,卸貨、裝貨等工作也需要他與副駕駛員共同配合完成,工作強度都與他之前做過的物流貨車駕駛員無異,唯獨讓他感到有些不舒服的是,自己的工資總是隔2個月發放,“比如1月份的工資,公司總是3月份才發給我。但是大家好像都沒覺得啥,我總不見得提意見吧。”因為不愿意做一個“異類”,李先生也就沒多說什么。另外,由于公司從未出現過發不出工資的情況,他也就沒放在心上。
“那天,我剛從廣州跑運輸回來,隊長跟我說不用再跑了,這條線路取消了。”事情發生在2019年5月10日這天,剛從廣州出車回來的李先生接到隊長的電話,讓他先將車停進停車場內,然后就“不用再來上班”了。隊長的這句話讓李先生摸不著頭腦,什么叫“不用再來上班”?他隨即詢問隊長,是不是自己干得不好、犯了什么錯?而隊長只是回答說,這是公司讓他傳達的,原因是李先生所負責的上海至廣州線從5月11日起取消了,沒有其他線路可以安排給他。隊長的話讓他十分敏感,因為他曾聽同行說過,公司如果說是取消線路,多半就等于“辭退”,如果有其他線路安排,則會直接通知隔天跑哪條線路。
在感到危機之際,他跑到公司找到新上任的負責管理大型貨車運輸的金經理。金經理表示,由于上海至廣州線是他上任前就已經被公司取消的線路,當前不歸他管。同理,一直跑這條線的李先生也不歸他管,但據金經理了解,當前公司沒有多余的線路再給他跑了,所以讓他自己寫辭職報告。
公司每月扣除兩千元保證金
“這辭職報告我可不寫。”李先生表示,雖然自己不太懂勞動法律法規,但是知道自己辭職和被公司辭退是兩個概念,而且就在他與公司溝通的幾天里,3、4月份的工資他均未收到。金經理已經表態不管他了,如果再寫辭職報告的話,自己豈不是連工資也拿不到了?
除了這兩個月的工資外,更讓李先生頭疼的是每個月公司扣除的保證金。“入職后,隊長跟我們說,每個月要繳2000元作為保證金,公司直接從每月工資里扣除,不用我們再繳。”上繳保證金的做法,李先生略有耳聞,雖然在之前的貨運物流公司從未繳過,但是不少老鄉、同行都跟他說,物流公司的保證金是一筆“預防金”,萬一自己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等情況,公司會拿這筆錢來幫駕駛員處理,省得他們自行處理。
讓李先生感到不快的是,無論是隊長還是金經理在通知他不用來上班時,都沒有提過這筆保證金的事。“以前我們也有跑成都線的同事,當天讓他交了車就給他工資和保證金的。現在我的這筆錢公司提都未提,讓我如何寫辭職報告?又如何離開公司?”
于是,李先生第二天找到公司就自己工資和保證金等事討要說法。這次接待他的是公司財務。財務告訴他,由于公司目前資金周轉問題,暫時只能支付他3月份的工資。保證金方面,財務出具一張字據,并加印公章說明情況。但對于4月份的工資,公司依舊表示要看下階段財務情況而定。“我們平時的工資都是10日左右發的,有時候晚些就是15日給我們。我那天是25日去的,5月25日才剛剛發了3月份的工資。這讓我怎么放心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基于這么多的原因,李先生認為,自己和公司還有很多問題懸而未決,如果就這么簡單地交了辭職報告“一走了之”,未免被公司欺負了,但因為自己不知道該如何維權,因此處于走投無路的狀態。
企業回應:拖延職工工資事出有因
基于李先生與公司有諸多的問題懸而未決,記者來到該貨運公司,公司人事部門陳經理接待了記者。
“不可否認,我們公司確有延發工資的情況。”在了解了李先生的情況后,陳經理告訴記者,公司之所以延發工資是因為要查處貨車駕駛員們在外地駕車時的違章情況、用油情況以及其他意外,“我們公司是在處理完所有駕駛員的情況后,統一發放工資的,而處理完所有的駕駛員需要一個半月的時間,不可能給每一位駕駛員單獨發放工資。所以公司發放工資的周期都是兩個月。”
陳經理還表示,由于公司業務調整,公司的線路也在進行調整,像李先生所跑的上海至廣州線路公司就在5月全部取消了,因此有許多像李先生一樣情況的駕駛員等待公司發放這筆工資,公司也正在想辦法把駕駛員們的這筆工資盡早發出來,以避免他們對公司產生誤解。
保證金待解約時一并付清
就李先生所提及的保證金事宜,陳經理解釋,這是所有貨運公司都會采取的辦法,“我們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
她告訴記者,貨車駕駛員大都是跑長途線,很多時候會在路途中產生油費、過路費或是交通意外等情況,為了不影響貨物運輸以及方便駕駛員操作,公司通常在每次出車前都會給他們一筆“出車費”,“每次出車費最少一千元,最多五千元,是專門讓他們用來處理這些情況的,而我們每個月直接從工資里扣2000元作為相應的費用,也就是他們說的保證金。”陳經理還表示,如果駕駛員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時,公司會一并將這筆錢與駕駛員結清。
關于李先生所說的金經理讓他交辭職報告走人的情況,陳經理覺得這應該是雙方溝通的問題,“有可能是金經理想告訴李先生,公司會與他解除勞動關系,但一時口快,說成了讓他自己提交辭職報告。但是,我們公司的態度一向都是:如果是公司的問題導致駕駛員無線路可跑,那么我們應該支付的費用一定都會付清。”最后,陳經理表示,愿意通過記者將自己的聯系方式給到李先生,雙方面對面進行協商。
職工反饋:已取得公司承諾
在與企業溝通后,記者第一時間將企業的回應以及陳經理聯系方式發送給了李先生。隨后,李先生也與公司人事陳經理進行了溝通。他通過短信的方式告訴記者,他已經去過公司,并與陳經理協商一致:公司將在7月10日前將所有的保證金及工資如數發放給他,同時雙方將在近期辦理相應的退工手續,平穩地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就此,李先生終于解決了自己的一大困擾。
專家觀點:“辭職”與“辭退”存在差別
由于公司的經營業務變換,貨車駕駛員常常都會面臨線路被取消或是變更的情況。對此,上海圣知林律師事務所樓凌宇律師認為,線路的取消或更改是否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應當視情況而定。
對于貨車司機而言,線路取消可以視為他所工作的“崗位”被取消,而“崗位取消”一般而言是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經營情況所做出的組織架構調整、部門合并、崗位撤銷而導致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的崗位沒有。對于此類情形,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六條規定,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即經濟性裁員)。根據上述規定,發生不可抗力、企業遷移、企業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企業可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企業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除前述情形外,還有哪些情況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目前尚無統一標準,一般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自由裁量。
回到本案,李先生所跑的上海至廣州線遭到公司取消,應當分為兩類情況進行討論。如果這個取消是公司故意的、針對他個人的,則不能被認定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如果公司確實是因為客觀原因無法繼續經營這條線路了,則可以被認定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對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首先需要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安排公司的其他線路。在他不同意從事新崗位的情況下,方可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同時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直接提出解除他,他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或恢復勞動關系。但如果他提出個人原因辭職的,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以,本案中李先生的理解還是對的,“個人辭職”與“公司辭退”的確存在差別。
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克扣工資
關于李先生所反映的工資及保證金的情況,樓凌宇律師認為,公司克扣工資的行為屬于違法,而隔月發放工資的行為則有待商榷。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企業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以及安排勞動者加班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規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還應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因此,公司克扣工資用作保證金的行為確實已經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扣除2000元后,支付給李先生的工資如果是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那么公司的克扣行為則更加明顯。
對于工資能否隔月發放的問題,樓凌宇律師表示,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第十條規定,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
按此規定,公司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本月支付上月的工資,是允許的;但隔2個月支付,則形成拖欠,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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