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藥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這是9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的新廣告法中的規定。昨日,由于藥房內有大量由陳寶國等明星代言的鴻茅藥酒店堂廣告,上海市工商局對上海太安堂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衡山路店進行立案查處。這也是新廣告法實施以來,對涉嫌違法廣告的首個立案。
在太安堂大藥房內,其玻璃門等處,都貼有鴻茅藥酒的廣告,而此藥酒屬于藥品。據介紹,根據新廣告法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否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海市天平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介紹,保健食品的廣告同樣不得利用代言人做推薦、證明。這些保健食品如果是9月1日前生產并進入流通環節的,則不屬于違法;如果是9月1日之后生產的,就屬于保健食品的外包裝廣告使用代言人,同樣屬于違法,需要被查處。
此外,這一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廣告法,由于規定了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也在這幾天引發了眾多調侃,不少文案人員創造出“銷量好到違反廣告法”等表述。
上海市工商局廣告處處長應鈞認為,廣告法并沒有禁止宣傳銷量好壞,但“好到違反廣告法”本身是一種不真實、不清楚、不明白的表述。如果作為廣告發布,涉嫌違反廣告法。“企業和媒體對新廣告法的變化應盡快了解,工商部門下一步也將加大培訓和宣講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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