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8年8月,投訴人朱某某前往寶山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以下簡稱“寶山大隊”),反映某機電設備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存在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要求為其補繳2017年6月至8月的社會保險費。
接報后,寶山大隊依法立案并按程序展開調查。經了解,朱某某與該公司曾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事宜申請了勞動仲裁。2017年12月,區仲裁院作出裁定,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因對區仲裁院作出的裁定書不服,公司又先后向區人民法院及市二中院提起上訴。2018年7月,市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該公司與投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018年8月,當監察員上門對該公司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負責人孫經理稱A公司已經轉讓,現公司名稱已變更為某電器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并表示既然公司已經轉讓、不再經營了,就不用為朱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對此,監察員當即指出公司的轉讓、變更不影響公司主體法律責任的承擔。同時,監察員一方面聯系投訴人朱某某,告知其案件辦理情況;另一方面至區行政服務中心,通過調取B公司檔案,查找該公司新任負責人。
功夫不負有心人,經過監察員的縝密梳理,輾轉聯系到了B公司的財務,并通過其聯系上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
一開始,王某的態度很不以為然,認為這是公司前任負責人的事,與其無關,但經過說監察員地耐心說服教育,王某最終認可“公司發生登記注冊事項變更,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這一法理,表示愿意為投訴人朱某某補繳社會保險費。
幾周后,區社保中心回函稱B公司已為投訴人朱某某辦理了補繳社會保險手續。監察員電話告知了朱某某案件辦理結果,朱某某表示感謝。最終,這一起一波三折的案件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案件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構成勞動關系的,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無論是用人單位名稱變更,還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變更,用人單位本身并沒有發生變更,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主體的地位并沒有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的效力也沒有發生變化。
所以,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仍受到勞動合同的約束,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縱觀本案,最初因朱某某與A公司之間勞動關系存疑,通過司法途徑先行確認勞動關系。
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認定朱某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后,公司應當為朱某某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盡管孫經理將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王某、公司的名稱也發生了變更,但公司的法律主體地位并未改變,故B公司仍應承擔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費的及時足額繳納不僅關系著勞動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影響著社會的和諧穩定。在實踐中,仍有部分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通過現金補貼,乃至以“狡兔三窟”的方式逃避法律義務的現象時有發生。
這一方面需要勞動者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更重要的是監管部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要本著秉公執法,高度負責的態度對待每一起案件,懷著明察秋毫,嚴謹細致的敬業精神觀察每一個細節。只有這樣,勞動者才能切身感受到法治的溫暖,用人單位才不敢逃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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