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林某于2015年4月26日到上海某知名門業公司面試安裝防盜門工作,林某稱其有多年防盜門安裝經驗,公司決定先行試用林某,待試用合格后再正式錄用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和林某約定,按計件制計酬,根據安裝門數結算。
2015年4月30日,公司安排林某與另一名工人到客戶家上門安裝防盜門,林某在安裝防盜門過程中,因為樓道光線暗淡,切割機碰上釘子引起反彈,造成其面部被割傷,并導致牙齒缺損。
同年7月25日,公司要求林某簽署一份承包協議和一套規章制度,而林某則要求公司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公司于當日口頭通知終止林某勞動關系。林某要求公司申請為其工傷認定,公司則認為雙方是承攬關系,而且當天只是試用,并未建立勞動關系,不同意林某的要求。
2015年7月30日,林某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其與公司自2015年4月26日至30日之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裁判結果
本案歷時三年,終告結束。法院經審理認定公司和林某2015年4月30日存在勞動關系。公司和林某就工傷賠償待遇數額達成調解。
★律師評析
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主任李華平律師:本案是一起用工之日當天發生工傷的勞動爭議案件,爭議焦點在于勞動關系是否建立及工傷待遇承擔的問題。
一、判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看是否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特征,而不是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林某要遵守公司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接受公司對其的用工管理并獲取報酬,林某從事的防盜門安裝工作是公司的營業內容之一,計件只是其勞動報酬的結算方式,雙方完全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特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因此,盡管2015年4月30日公司和林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就正式建立勞動關系。
二、勞動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應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
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屬于工傷。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本案中,林某外出是受公司的指派是工作需要,從事的也是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因此林某所受傷害屬于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由于公司未及時辦理招錄用手續,也未依法為林某繳納社會保險,公司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林某支付相關的費用。
★律師提醒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辦理用工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否則勞動者一旦出現工傷,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全部責任。
2、勞動者應當和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保留相關證據,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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