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6月10日,長寧區一輛44路公交車在延安西路近番禺路路口發生單車事故,撞上高架橋墩。司機一度被困車廂無法動彈,傷情嚴重。從事后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檢驗報告書等文件顯示,公交車司機沈某未安全掌控車輛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他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且將受到刑事追責。試問:受傷的沈某還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所以,作為司機的沈某在遭遇事故時,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謂無過錯責任是指在各種工傷事故中不以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為賠償前提。工傷事故治療和傷殘發生的賠償,是對職工因職業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勞動能力損失的補償,與職工操作過失無關,不能因職工操作的過失而受到影響。所以,雖然沈某對于這起事故負有全責,但這并不影響他被認定工傷,并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當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也就是說,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發生傷害的原因只要不屬于以上三種情形,即使是因職工本人違反操作規程所致,用人單位亦應當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據對駕駛員血液、尿液檢驗鑒定報告證實,沈某排除因酒駕、毒駕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情形。
有人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認定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的答復》(法行〔2000〕26號)中規定,司機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構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屬于自殺、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應認定為工傷。那要是未來沈某構成交通肇事罪,難道也能認定為工傷嗎?
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但新《工傷保險條例》將這條改為“故意犯罪的”。也就是說,新規定把“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從中去除,并規定犯罪必須是勞動者主觀故意,才不構成工傷。這就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使條例更加人性化,有利于保障職工的利益,也符合黨以及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大政方針。
所以,即使沈某最后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只要不是故意犯罪而是過失性犯罪,還是可以認定為工傷。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