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公司的經營出了問題,員工紛紛跳槽走人,公司副總經理卻堅守數月工作,到最后,卻連自己的工資都拿不回來。日前,這位陳姓副總來訪本報反映自己的遭遇。
據陳先生反映,他于去年7月初應聘進入一家制造公司任副總。當時,老板開出的工資不低,為每月2萬元,公司也和他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但他上班不久便發現,公司的經營已經出現了問題,產品滯銷,資金無法回籠。
盡管如此,他還是一心一意撲在工作上,希望盡快扭轉公司的困境。忙碌的第一個月過去了,到了發薪日前,老板找到他說,公司的情況很不好,所以暫時無法全額支付他工資,先發他5000元生活費。其余的錢到下個月一起發。他也覺得公司確實有困難,便同意了老板的要求。
在他和同事的努力下,公司確實討回了一些貨款,但老板又和他商量,有些職工愿意自己辭職離開公司,所以討回來的貨款只能先用來結清這些離職職工的工資。他也認可了老板的做法。
雖然他和老板一直在挽救公司,但是沒有成功,從去年11月起,老板連他的生活費都發不出了,公司的大部分職工都已經離開了公司。
今年春節前,他得知老板準備關閉公司,便也向老板提出結清工資走人的要求。誰知,老板雖然同意他辭職,卻表示工資無法全額發放。
在他再三交涉后,老板竟然說,2萬元月薪中5000元是工資,其余的是效益提成,沒有效益哪來的提成?所以,最多就給他結清每月的5000元工資。這下,他傻眼了。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尹維耀律師指出,老板的說法不正確。
首先,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資標準,應當按合同履行。《勞動合同法》明確,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其次,工資應當根據規定發放。《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
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兌現工資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周期期滿時結算。
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
再次,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一次性結清工資。《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對特殊情況雙方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約定。
最后,克扣拖欠工資的企業將遭到處罰。《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明確,企業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以及安排勞動者加班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規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還應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尹律師提醒陳先生,如果他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他如果認為企業侵犯其工資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或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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