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8年5月15日,老費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稱其在2017年10月9日15時在單位上班時因搬運材料將腰扭傷,導致突發性腰椎間盤突出。
5月28日,區人社局作出受理決定,并于當日分別向老費和用人單位送達《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同時向用人單位送達《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要求其在舉證期限內進行舉證。
用人單位根據要求,提供了《情況說明》、考勤記錄以及四位單位員工的證人證言,稱2017年10月9日15時老費并不在單位。
而老費則提供了《門急診就醫記錄冊》、診斷報告以及兩位同事的證人證言,以求證明該日15時其因在單位搬運材料受傷并最終導致腰椎間盤突出的病癥。
在對老費的調查過程中,區人社局要求老費就腰扭傷與其腰椎間盤突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司法鑒定,老費拒絕了鑒定的要求。
2018年7月23日,區人社局做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老費不服區人社局的認定決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訴訟。
老費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因此他的這種情況,即使不做司法鑒定,也應當認定為工傷,故拒絕配合。那最終法院會如何審判呢?
一、工傷認定中,勞動者具有一定舉證義務《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對此規定,很多勞動者會認為工傷認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承擔,若用人單位無法證實,則以工傷論處。但我們可以更仔細的研究一下相關的辦法。
根據人社部2011年開始實施的《工傷認定辦法》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
該辦法第十二條同時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據此,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構成工傷時,需審核職工一方所舉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等,即需審查職工一方能否證明“因工受傷”,此事項的舉證責任應當由職工一方合理承擔,而非完全不用職工進行舉證。
該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是指既可以做出認定的決定,也可以做出不認定的決定,其關鍵就在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否能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和自我審查的證據進行充分采信。
二、工傷認定時拒絕合理司法鑒定需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條的規定,司法鑒定一般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若工傷認定的行政機構需進一步在工傷認定中的傷情與工作的因果關系時,可以合理的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司法鑒定就是其中的一種。
實踐中,司法鑒定大多是在當事人被認定成為工傷后,用于做傷殘等級鑒定。
但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工作事件與當事人傷病的因果關系不確定的情況下,需要在工傷認定中做司法鑒定,用以確認兩者因果關聯,為工傷認定提供證據,這是合理的。
若勞動者此時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司法鑒定,則可以認為勞動者未盡到工傷起因的自我舉證義務。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最終法院認為,該區人社局在工傷調查過程中,老費和用人單位均未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工傷事實,且該區人社局已在其職權范圍內進行了勤勉調查,未能查明老費受傷事實的責任不在用人單位。
在老費受傷事實不清、因果關系不明的情況下,該區人社局要求老費進行因果關系的司法鑒定,由第三方專業機構通過鑒定對爭議事實進行判斷,這是當時情形下可采取的方法。
老費拒絕進行司法鑒定,系無事實和理由拒不配合調查,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老費自行承擔。該區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無不當。
崇明商家網表示:這種案例非常典型,系員工對法律知識缺失的偏執導致,也是政府部門對司法解釋和宣傳的不夠完善,員工認為公司不給鑒定是基于公司不承認員工的身份或者有意刁難甚至達到解雇的目的,而公司則認為員工在工傷問題上存在不誠信,雙方的論點不在同一個頻道上,所以法院還是要先解決工傷的判定,而不是調停雙方的意識問題,那么員工是應該主動積極確認病因,再去報銷的,而不是不配合,非要要求公司先出錢才能驗傷,最終超過鑒定時效說產生的費用反而將由員工自行承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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