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李來信咨詢:我在單位工作很不愉快,最近萌生跳槽念頭。現在新單位好不容易找好了,但向單位遞交辭呈時被拒收。單位的理由是,現在招人困難,等招到人之后,自然會放人,讓我堅持上班。同時警告我說,若我自行離職,相關待遇將全部扣除,離職手續也不給辦!這下我懵了,不知道該怎樣應付,特向你求助。
老馬同志回復:
單位的做法完全是錯誤的,現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你做些介紹。
一,職工辭職應按規定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由此可見,勞動者辭職,只需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即可,不需要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現實用工中,由于種種原因,確實會遇到一些單位拒收的情況,此時簡單的做法就是通過郵政掛號的方式向用人單位寄送辭職通知書,在信封和郵單上寫明所郵寄的物品是“辭職書”,并妥善保存回執,以便在產生爭議時使用。
二,單位必須按時辦理退工手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如果單位確因人員緊張一時無法調劑的,也應該與你協商,定一個退工日期,做到好來好散。若不顧法律規定,拒不辦理退工,職工可向勞動部門投訴。
三,不能因為職工辭職而隨意克扣工資報酬。工資是職工勞動所得,單位無權隨意克扣。《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明確,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企業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以代扣工資:代繳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代繳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法院判決、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不知道你所說的“不愉快”是因為什么,一般而言,勞動者辭職是沒任何補償的,但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不需提前通知還可獲補償,即所謂的“被迫辭職”:1、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4、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員工權益;5、單位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6、以暴力等手段強迫勞動;7、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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