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應聘進入一家公司。公司稱簽了勞動合同后,要先試用兩個月,試用期間,工資要打折,社保也不繳納,等試用合格了才能把勞動合同發給她。誰知,兩個月快到時,職工就被告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用再上班了。日前,職工劉女士向本報求助,希望了解如何維權。
據劉女士反映,她于去年底在網上看到一則培訓機構的招聘廣告后前去應聘。她應聘的是助理崗位,面試時,公司人事經理對她的學歷等都非常滿意,當即便表示同意錄用,并希望她能立即上班。人事經理還對她說,公司有規定,可以馬上簽訂勞動合同,不過要先試用兩個月,如果試用合格,勞動合同才能發給她,試用期內工資要打對折,不繳納社保。初入職場的她對此沒有異議,并且同意第二天就上班。
一上班,公司人事經理就通知她簽訂了勞動合同,等她一簽名,經理就收走了一式兩份的合同。她也沒多想就投入了忙碌的工作中。因為正逢培訓班的報名高峰期,她和同事每天都幾乎沒有停歇的時間。隨著寒假到來,她和同事們又迎來了培訓上課的高峰期。偶爾,她一周能休上一天,但有時一天也歇不上,就連春節長假,她也就休息了三天。雖然忙碌,但她工作十分謹慎仔細。眼看著約定的試用期就要滿了,一天上班時,她突然接到通知,讓她到人事部談話。人事經理說,她的試用期將滿,不過公司覺得她不符合錄用條件,所以讓她收拾一下自己的東西,第二天就不用上班了。誰知,第二天,她又接到公司的通知,讓她去人事部。她再次到了人事部,人事經理又拿出一份協議讓她簽字。她看了一下內容,竟然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沒有補償金的協議書。人事經理說,她簽了這份協議,公司立馬就給她結清工資,否則……言下之意就是,如果不簽,想拿工資就沒有那么簡單了。公司這么做是為什么?自己該怎么辦?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咨詢有限公司董兆華認為,公司的做法不妥。首先,簽訂勞動合同應該給職工一份,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其次,單位應當為試用期職工繳納社保費。因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單位就有義務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再次,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單位要有證據。包括單位要有將明確、具體的“錄用條件”告知職工的證據,以及能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等等。最后,協商解除不應用克扣工資來要挾。《勞動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問題是職工本人并沒有協商解除的意愿,而且根據規定,企業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對特殊情況雙方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約定。另外,單位也無權隨意克扣職工的工資。
董兆華還提醒劉女士注意:試用期的期限、工資支付也有明確規定,例如,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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