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在小品《啼笑皆非》中,盡管賈玲的角色是事出有因,但是因故不能接單可以向公司說明情況,私自找人“代班”對于員工來說,是很不妥當的。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上訴案。鐘先生是某船舶公司的船舶檢驗員,原定于2016年10月30日需要鐘先生現場監督貨輪的風電設備裝運工作。事實上,真正在現場監督的是鐘先生的朋友高先生,雙方一直通過電話溝通現場情況。裝船期間,因風電設備捆扎的安全問題,貨輪船長與電話另一頭的鐘先生產生爭議并導致裝運暫停,直至雙方協商一致用空氣袋取代捆扎帶后才于11月1日恢復裝運工作。
該船舶公司得知此事后,認為其擅自代班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現決定解除兩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而鐘先生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船舶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費用。一審法院對船舶公司的訴請不予支持。該船舶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鐘先生找朋友高先生“代班”或“頂崗”的行為,本質是代為履行勞動合同。鐘先生因個人事由請他人代為履行勞動義務,應就其已經取得用人單位同意或追認提供證據,但目前證據顯示,船舶公司負責人僅同意鐘先生找人接替其裝船后的收尾工作,鐘先生最后離開崗位并未得到船舶公司同意,且鐘先生請他人代為履行的勞動內容并不屬于裝船后的收尾工作。
鐘先生也自認,船舶公司不存在關于代為履行的規章制度或慣例。因此,鐘先生未經船舶公司同意私自決定由他人代為履行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進而引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現船舶公司主張不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費用,應予支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這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合同的相對方,勞動者在履行義務時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根據我國人身相關內容的不可轉讓的性質,勞動者應親自履行勞動合同的內容而不是找人代替,除非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或事后追認。
對于如何認定勞動者私自找人“代班”屬于嚴重違紀,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尚存爭議。如本案一審認為,要看用人單位有無明確的規章制度對代班行為的性質及后果予以界定。而二審認為,勞動者違反親自履行原則,應當認為是對勞動合同的根本性違反。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間除了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的約束之外,實際上也存在很多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承擔的義務。
但不管怎么說,作為勞動者而言,身體不適絕對不是私自找人代班的理由。特別是像小品里賈玲這樣的員工,找人“代班”還能賺差價,嚴重違反了誠信原則,如果她的計劃真的被實施成功,一旦被公司發現,被開除也是很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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