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在《辦公室的故事》中,閆妮扮演的新任總監兩次“殺雞儆猴”,結果都鬧了笑話。一次是看到有人在辦公室玩手機,就問他:“上班時間玩手機,你一個月開多少錢???”“我不是?!薄安皇鞘裁?,你一個月開多少錢???”“3000元?!彼ⅠR掏出6000元:“這兩個月的,走人!”“我是……”“走!”但她沒想到那人是來送快遞的,累了在這歇會兒,結果被戲稱“殺別人家的雞儆自己家的猴”。
還有一次是她聽到女下屬在背后議論:“總監怎么啦?多大個領導?。績窗桶偷母蓡嵫剑磕墚斂偛玫哪昙o她才當個總監。”后來女下屬給她賠禮道歉:“總監對不起,我失言了。”但她卻說:“沒關系,你失業了!”“那行,回頭您跟我媽說一聲。”“我跟你媽說得著嗎?你媽是誰?。俊眲e人告訴她:“她媽是我們公司董事長?!庇谑牵B忙改口。“第二次殺雞儆猴,一群雞里就一只猴,讓她給拎出去了?!?/div>
其實,即使面對普通員工,這位總監的做法也是很不妥當的,甚至是違法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其一,勞動者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其二,勞動者的違紀行為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被列為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其三,規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勞動者。
一般來說,員工偶爾上班時間玩手機、背后對領導略有微詞等還夠不上嚴重違紀。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違紀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并視勞動者違紀性質、違紀程度等作相應處理。有人認為,只要像小品中那位總監那樣給員工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就可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認識是完全錯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就是說,對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也可以不要求支付賠償金,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除非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系的,一般還會要求支付恢復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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