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8年,王先生在朋友的介紹下應聘一家保險公司,任保險業務員一職。說起這份工作,王先生起初有些心有余悸:“都說保險業務員一直在外跑,工作沒個定所,就連每個月的工資也不穩定。”至于為什么最終接受了這份工作,王先生說還是因為公司的老板告訴他,雖然工資是不穩定的,但是保險行業都是做得多賺得就多,只要肯做就能得到回報,不像別的工作,死工資,沒什么“錢途”。被公司老板一說,王先生有些心動,抱著先試一試的想法,答應入職了。
銷售抽成變成3000元“基本工資”?
按理說,入職當天應當去公司報到,并辦理相關手續才對,但王先生的主管卻提出了其他要求。“我還記得上班前的周末晚上,主管通過微信告訴我,讓我周一直接到客戶公司所在的一樓大廳等著,他帶我一起去串串門,認識一下客戶,什么入職手續都不如直接上手干起來來得實在,早干一天就多拿一天的錢。”主管的一句“早干一天就多拿一天的錢”說動了王先生,在他看來,主管不僅考慮到他的需求,還要帶著他一起跑客戶,就這樣王先生開始了自己保險業務員的工作。
一周后,主管讓王先生在公司的OA系統內填寫了自己的相關資料,并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告訴他,公司是采用銷售抽成的方式發放工資,也就是說根據每個月的業績情況,按相應比例抽成給每一名保險業務員。隨后,王先生幾乎沒有再碰到過這名主管,也沒有再聯系到過他。在保險銷售的過程中,王先生靠著自己的能力為公司拉了幾單數額較大的“大單子”。
正當他期望自己可以拿到一筆可觀的工資時,卻收到了公司的一條群發通知:由于公司運營情況調整,入職時間少于1年的職工都將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按每人3000元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對此,他詢問了主管及公司的人事,可誰知道,主管對他的問題不予回答,而公司人事更是表示,按照他的情況,只能按公司新入職職工的平均工資發放。
主管和人事的回答讓王先生傻了眼:按照主管在他入職時所說,自己每單的銷售抽成應該就是工資,那么根據自己成交的銷售業績來看,肯定是高于3000元的。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怎么可以不按他實際收入計算呢?
觀點解讀
銷售業績抽成制度需符合法律規定
很多銷售員、業務員在工作時往往會遇上像王先生這樣的情況。一般而言,絕大多數的公司會約定好工資的分配方式、分配形式,并告知相應的基本工資、抽成比例,但也有公司則像王先生所在的企業一樣,以銷售業績抽成等字眼故意模糊工資數額,對勞動者許以高額的獎金、提成,但在勞動者離職時,卻會因如何結算提成獎金、工資多少等問題發生爭議。那么,像王先生這樣的銷售抽成究竟算不算工資呢?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該法規的第六條規定: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其中包括了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也就是勞動爭議糾紛中所涉及的銷售提成。
作為計件工資制的主要方式之一,提成工資是職工集體或個人的工資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從營業收入、銷售收入或利潤中提取的。這種計件工資形式主要適用于勞動成果難以用事先制定勞動定額的方式計算、不宜確定計件單價的工作。一些銷售企業常會對企業的業務員采取基本工資加提成的工資分配方式。銷售提成是業務員在完成一定推銷業務的基礎上對其超額部分的獎勵,屬于業務員基本工資以外所應得的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基本工資的重要補充,也是企業鼓勵業務員付出更多勞動的獎勵辦法。基本工資是固定的,而獎勵工資則因人而異。提成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有關銷售提成的內部制度,是對業務員的一種管理辦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場和擴大銷路,鼓勵業務員推銷更多產品。《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制訂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因此,用人單位制訂的制度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將其合法產生的提成制度納入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中。
需要注意的是,提成制度不得違反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提成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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