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張女士來信詢問:在校生實習受傷能否算工傷? 我兒子大學還未畢業,目前尚處于實習階段。但我發現該單位的工作環境還是比較危險的,那萬一發生工傷怎么辦?有人說能算工傷,而有人則說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作為家長我很擔憂,希望你能講講這個問題。
老馬回復:原來答案是很明確的,但這幾年有所變化和模糊。因為有人認為,首先要明確在校生實習的目的是什么,是為了利用空閑時間打工補貼學費、生活費,還是以就業為目的?對于前者,一般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當然亦不能認定為工傷;而后者,一般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形成。而且據說有法院已經有這樣的判決了。
但我個人看法,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還是不能納入工傷程序來處理,否則極可能引發混亂,也會對用人單位造成某種不公。因為勞動法有很鮮明的主體特征,不具備條件,無法形成勞動關系。照顧這部分人員或防止他們權益受損的初衷是好的,但并不是他們沒有維權渠道,比如保險理賠、民事索賠、第三人侵權賠償等等。所以就業也好打工也罷,其實就是為了賺錢,不能不分人群一律裝入勞動關系這個筐,應該有不同的適用對象和范圍。其實任何一部法律首先都是這樣明確的,即對適用范圍有個界定。因此,若想將等待畢業找工作這個階段的學生納入工傷保護范圍,首先還是得在制度上有所改變。所以目前我還是只能就現有的法律法規向你做一介紹。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依據該條規定,即只有屬于工傷事故范圍的“職工”,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向用人單位要求工傷賠償。而該條所稱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學生到相關單位參加社會實踐或實訓,一般不發放工資,亦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然也沒有關于工作崗位、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相關的約定。此外,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該條也明確地規定了在校學生所付出的勞動,其僅僅是為了學習或提高,或為將來進入該單位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礎,并未真正依法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在校學生在單位實習的,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建立勞動關系,不具備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資格,不屬于《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故在校生實習受傷的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當然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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