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賈先生問:我要求辭職,公司說要提前30天打書面申請。我打了報告,可是滿了一個月,公司又說辭職未批準,我不能走。我想就這樣一走了之,可是公司說,這樣就不給工資,不辦退工。公司可以這樣做嗎?
答:公司的做法違法。根據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勞動合同關系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或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影響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失業保險金有關規定予以賠償;給勞動者造成其他實際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請求,賠償其他實際損失,但不再承擔法定失業保險金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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