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牛與上海OXS公司于2016年10月7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雙方約定單位向小牛提供宿舍供日常居住。
2016年11月12日17時左右,小牛在下班后前往其男友小俞的居住地時,發生交通事故。經公安部門責任認定,小牛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經嘉定區某醫院治療,診斷為:腦挫傷、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頭皮血腫。
2017年9月25日,小牛向單位所在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補正材料后,所在地人社局于同年10月23日受理,并進行了相關調查核實。
在申請中小牛認為,她在較為固定的男友住處往返于工作地點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且屬于在合理時間內并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線路范圍內,應當認定為工傷。
但所在地人社局卻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并送達小牛和其單位,這是為什么呢?
一、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包含上下班交通事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我們可以看到,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屬于第(六)種情況,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做出了進一步詮釋:“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非合理路線時的情形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小牛原認為,應該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項進行擴大解釋,男友居住地屬于小牛的居住地,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但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路途。本案中小牛往返于男友的居住地的路線非上述規定中的“上下班途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理由:
一是工傷認定中“上下班途中”一般指從固定居所到工作場所之間的正常路線。本案中上海OXS公司為小牛提供住宿,小牛也具有長期在宿舍居住的事實,而她在8、9月份在男友處居住系基于兩人戀愛關系的留宿,而非基于生產、生活的經常居住;二是基于工傷認定保障勞動者因工受傷后能夠得到救濟的法律原則與精神,除經常居住地外,對于“居住地”可以進行適當擴大解釋,根據相關法律規范的規定,一般包括: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地,基于生產、生活而具有合法居住基礎及居住事實的居住場所等,但本案小牛男友的居住地仍不屬于上述任何一種情形;三是對“居住地”的擴大解釋一般應考量以下因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基于所有權、租賃關系等而具有合法居住權利,基于家庭生活、近親屬關系等具有居住事實,具有較為頻繁、固定的居住規律。本案中小牛雖具有下班后前往男友居住地的事實,但其既沒有戶籍、所有權、租賃關系等居住基礎,也不屬于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的范疇。所以,男友居住地并不能等同于小牛的居住地,其實質系基于戀愛關系而留宿男友處。
綜合案件情況,法院認定小牛在下班后前往男友居住地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駁回了小牛的起訴要求。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