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近日,一位保安反映發生在他身上的一段經歷。他稱在5月清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還說自己因排班整月無休,事發當天是安排上班的。單位起初主動幫保安申請工傷,中途因故撤銷申請。在保安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過程中,單位向人社部門出具“證據”,證實保安是做六休一,事發當天并沒有安排該保安上班。之后人社部門經查不予認定工傷。保安堅持認為單位的證據有問題……
職工自述:入職時沒簽合同沒繳社保
郭文聰稱,2018年1月22日前后,騎自行車經過維卡塑料公司工廠時,看到保安室玻璃上貼著招聘字樣,于是按照招聘信息聯系了這家物業公司姓馬的保安隊長。交了證件,沒過幾天就上崗了。小郭說,這家叫衛豐物業的公司沒有與他簽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保費,連續上班無休息日,一天工作12個小時。兩個星期倒一次日班、夜班,連著上13天6個小時,休息6個小時。每天日班的執勤時間是早上6點30分到下午6點,晚班是下午6點到第二天早上6點30分。每天在崗期間,要拿著電子打點巡查棒在廠里巡邏數次,并寫下值班工作情況記錄。
小郭說,工資按照一個白班135元、一個夜班115元計算,說是法定節假日給三倍工資。他向勞動報記者拿出銀行流水單,2018年2月工資顯示3360元,3月份3290元,4月份轉賬3303元,這些錢是直接打到銀行卡里的,除此之外,每個月工資總額中有500元以現金方式發放。小郭拿出幾張照片,稱是自己曾經拍攝的2月、3月考勤記錄,每個月自己出勤的天數都是滿的,上日班標記為A,上夜班為B。
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2018年5月11日周五早上6點左右,郭文聰稱自己騎車去上班的路上,由于自行車故障,就停在馬路邊修理自行車,不料被騎著電動車的文某撞倒。小郭說,當時摔趴在地上,右腿沒有知覺。事發后,小郭稱先打電話給物業公司馬隊長說明發生了交通事故,又撥打了110報警電話。隨后,120救護車把小郭送到松江區中心醫院,初步診斷為股骨內髁骨折,建議臥床休息兩個月,醫生讓他一周后復查。5月18日他收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文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郭文聰無責任。
小郭休息一周后再次來到醫院復查時,另一位醫生建議他做手術。醫生在他右腿股骨內側髁股上開刀打了三顆鋼釘固定,手術順利,但由于手術普遍會產生并發癥,導致膝關節僵硬,肌肉粘連,右腿無法彎曲。此時,他從5月18日住院手術到5月29日出院,醫療費自費花去近20000元。出院后又轉到上海市第五康復醫院,進行康復訓練直到7月13日,自己又支付了15000余元。小郭稱,沒想到康復過程的疼痛遠遠超過手術,在康復醫院接受了長達75天治療,此后回家繼續治療,花去很多醫藥費,又進行了長達100多天的鍛煉。
擔心合同內容不公拒簽
小郭告訴記者,在5月21日左右,衛豐物業公司的林經理來到醫院,拿著一份勞動合同讓他簽名,說是幫他申請工傷認定。他說簽完之后,想起了合同里一些內容對自己不利,于是趕緊從醫院打車追上林經理要回了兩份合同。第二天,公司鄭經理又新拿了一份勞動合同,但是小郭依然不肯簽,他說看過合同還是覺得有問題,比如勞動報酬的計算與真實情況不一樣,合同稱單位代扣代繳稅和社保,實際是沒有繳社保……
小郭指著手機里的短信說,6月7日收到以上海衛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署名的短信,讓他抓緊時間把材料交到公司,超過工傷認定申報期限,產生的責任自己負責。小郭回復表示在醫院出不了院,請公司派員過來與自己父親和朋友商量;上班后沒有簽合同沒繳納社保,腿撞傷后第一份合同是空白的,四月份工資表也沒有讓簽字,等于扣發工資。6月8日公司又短信聯系,表示申請認定工傷的期限,讓他抓緊時間到松江區行政服務中心工傷受理窗口。7月10日、7月11日,公司林經理又發短信告訴他,公司幫你走工傷流程也需要勞動合同,站在對你負責的起點上,慎重考慮。公司為了保障你的利益,但你一直拒簽,你受了傷公司一直積極處理,并向人社部門做了申報,而且勞動合同是證明你與公司勞動關系的紐帶,你搶走合同和后面拒簽合同的行為公司會記錄在案。期間,小郭始終拒絕與單位簽勞動合同。
申請工傷結果不予認定
在康復醫院時,郭文聰遇到松江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前來調查。他說看到工作人員拿了一份單位提交的勞動合同,自己沒簽過,是冒充他簽名。他聽工作人員說,勞動者也可以自己申請工傷認定。于是小郭在6月20日前后申請工傷認定,委托朋友交了上班路線圖、出院小結等材料,之后自己又補交了考勤表照片等。
小郭表示,咨詢的律師稱可以先幫他打勞動關系官司,再幫處理工傷問題。于是他出院后回河南老家養傷,委托的律師助理于7月中上旬申請勞動仲裁。7月22日前后仲裁開庭,小郭稱不清楚委托的律師如何跟單位溝通的,開庭他沒有去。8月22日,他收到律師寄來的快遞,催他把勞動合同趕快簽了。他這才簽了與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簽署日期寫的2018年1月22日。
小郭說沒想到,2018年11月27日收到松江區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上面寫著:經查明,2018年5月11日申請人未安排其上班。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小郭通過電話詢問松江區人社局得知,單位提交了自己在維卡塑料公司里的巡邏打點記錄、考勤表,還有保安馬隊長、其他保安同事簽名的證言。這些材料顯示執勤保安是做六休一,物業公司在事發當天未安排小郭到塑料公司執勤上班。小郭認為單位證據作假,自己當天是上班的,企業里的人顯然在說謊話。
企業回應:以事實和證據說話
記者先聯系了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鄭經理,他先是表示可以見面說明情況,當天又稱臨時有事到外地無法見面,轉交公司陳經理擇日說明情況。鄭經理電話中表示,公司歡迎媒體的監督,到底是不是工傷,還是以事實和證據說話,勞動部門的結論也是經過了嚴格調查。
第二天記者見到了該公司業務經理陳先生,他告訴記者,保安是做六休一,休息日并不固定。公司一開始想幫小郭申報工傷,后來才發現保安隊長那里的排班記錄,當天沒有安排郭文聰上班,于是向松江人社局撤銷了申請,公司從沒用偽造過的勞動合同申請工傷。他拿了一張5月份的考勤表影印件,用來證實保安排班是做六休一,小郭發生交通事故的當天,按照公司排班并未安排其上班,簽字的是保安馬隊長。他還解釋,保安每半小時或1小時要在客戶公司巡邏,保安使用的巡更棒會打點記錄,會自動存儲在電子信息系統里,沒有辦法修改和作假。不過時間久了,系統里的記錄不可能一直留存,在人社部門調查時,公司已經提供了打印出來的記錄,每個月都有一兩百張紙,五個月的記錄太多了,是裝在馬甲袋里送去的,公司并未留存復件。對于小郭曾出示的保安手寫的值班工作情況記錄、二三月的考勤表照片,陳經理均表示從沒有見過,不能證明真實性。記者詢問保安隊長馬女士時,她稱郭文聰發生交通事故當天,公司沒有安排郭文聰上班,保安是做六休一的。
同時,記者向處理小郭工傷認定案件的松江人社局工作人員宋女士了解了當時情況。她表示,根據單位提供的材料,查詢核實了裝在塑料公司的電子巡更系統記錄,連續查了5個月的,都顯示小郭是做六休一的,同時又有證人證言、公司提供的考勤表等材料作為證明。
愿意與員工協商解決問題
當被問起是否為郭文聰繳納了社保費,陳經理說具體不太清楚,要問公司行政人員,如果沒繳的話可以幫員工補繳。陳經理向記者表示,公司沒有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面才補簽,也是有工作不足的地方,該承擔的責任是不會逃避的。他說,公司承認與勞動者目前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已經在2019年1月8號前后發函通知郭文聰回來上班,勞動者愿意的話會為他安排新崗位。對于勞動者受傷后這幾個月的工資,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標準發放,未繳納的社保費可以補繳,交通事故產生的醫藥費也可以溝通解決方案。總之,單位不是不講道理,可以與郭文聰坐下來討論、協商解決。
目前,單位已與勞動者當面溝通協商。截至發稿前雙方就相關事宜仍未達成一致解決意見。
專家觀點:工傷認定需先證明勞動關系
上海市律師協會勞動法業務研究委員會干事、上海祺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玲娣律師分析認為,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條做了較大的調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根據上述規定,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再區分機動車與否,只要不是員工本人承擔主要責任,不存在法定排除情形,一般均認定為工傷。
從本案看,小郭發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經認定小郭無責任。起初因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在申報工傷及手續問題上繞了很大彎路,耽誤了較長時間。根據《上海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用人單位不依法履行申報,勞動者可在事故傷害發生后的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故用人單位、勞動者均可申請工傷認定。申報工傷時,必須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實踐中常見的即雙方的勞動合同。故本案中發生事故后,保安公司向小郭一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除了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可以通過收集工資單、社保卡、招聘登記表、報名表、工作證、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來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律師在此提醒勞動者,尤其是在發生工傷后,單位提出簽署勞動合同,勞動者也應積極配合,勞動合同的訂立既是作為用人單位、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也是維護自己切身利益的重要保證。
勞動者證據搜集至關重要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小郭在工傷申報后,人社部門工作人員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時,對于當天是否系“上下班途中”問題,因公司的巡邏電子打點記錄、考勤表、證人證言等認定事發當天公司未安排小郭上班,故出具《不予認定工傷認定書》。宋玲娣律師表示,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宋律師提示,勞動者一旦被認定為工傷則享受工傷賠償,主要包括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以及根據相應法定情形,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享有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然而,單位如果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則意味著一旦發生了工傷,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不排除社會上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躲避責任,而消極應對勞動者工傷認定情況。如果單位能在勞動者發生工傷后,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則可由工傷保險基金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因此,申請工傷認定,掌握的證據至關重要。而有些證據又是由單位掌握,不容易拿到,勞動者日常要養成留存證據的習慣。一旦因為證據不足影響了工傷認定結果,對于勞動者而言是筆不小的損失。
倒簽勞動合同也有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宋玲娣律師認為,小郭開始不肯簽合同,一方面可能想通過勞動仲裁獲得經濟補償,另一方面,可能認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中存有不實情況。若合同中內容存有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可依法認定為該條款無效。如果保安公司已盡到誠實信用義務,而小郭不與保安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超過一個月的,保安公司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小郭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拒絕繼續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保安公司應當支付小郭已實際工作期間的相應報酬,但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發展到后來勞動者還是與單位倒簽了勞動合同。“倒簽”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事后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的期限將前段未簽合同的期間予以覆蓋,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或許有人會建議小郭落款的日期寫成實際簽署的日期,即補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事后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的期限將前段未簽合同的期間予以覆蓋,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補簽合同的時間,可顯示實際簽署勞動合同的時間。
宋律師說,用人單位不該認為出了問題,只要倒簽或者補簽合同就能完全免責。目前,對于“倒簽”以及“補簽”兩種行為的法律后果,雖有著不同的意見,但最高院意見認為,倒簽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系屬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所尋求的手段,其仍舊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應簽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而補簽能夠體現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勞動者更好維權,應當是有效的,用人單位不需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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