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簽勞動合同時,公司說是實行標準工時制,但之后又要求職工每周必須加一天班;公司承諾每月給固定數額的加班費,但到了發放時,又找種種理由來克扣。日前,對公司這一做法十分不滿的朱先生向本報投訴。
據朱先生反映,半年前,他到一家公司應聘,被錄用后,公司與他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注明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每周做五休二。但上班后發現,幾乎每天都要加班一兩個小時,而到了周五,部門經理又強調部門任務重,周六所有人都要加班。想著自己剛到公司,休息日偶爾加個班也屬正常,他便同意了經理的安排。周六的工作任務確實不少,他常常都要做滿10個小時。誰知,這樣的加班并非偶爾,第二個星期,經理又對他說,周六要加班。轉眼一個月過去了,每周六經理都以這樣或那樣的理由安排他上班。他有些不滿了,便去問經理,周六是否一直要上班?經理說,他的崗位很重要,所以希望他每周六都能到崗工作。公司每月會給他200元錢補貼一下。想著每個月能多掙200元,他便同意了。到了發薪日,他發現公司只多發了100多元給他,他問經理怎么回事,經理解釋道,因為那個月只有四個星期六,而200元是干滿五個星期六的補貼。對于經理這樣的解釋,他也不知如何辯駁。到了10月份的發薪日,他想著9月份五個周六他都上班了,公司應該給他200元錢了,結果他還是只拿到了100多元。他又去找經理,經理這回說,因為有一個周六活兒不是太多,給他提前下了班,所以不能給足200元。半年過去了,他依舊做六休一,依舊沒能拿足200元的補貼。經理似乎總有理,對這樣的企業,他也不知道該怎么辦了。
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羅強主任表示,該公司的做法不妥,應該及時改正。首先,公司安排的加班不得超時。根據法律規定,實行標準工時制單位的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其次,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有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再次,延長工作時也需支付加班費。根據規定,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最后,安排職工休息日加班不能補休的,應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根據規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
羅主任提醒朱先生,根據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不過,職工還是要做好充分準備,收集證據。一般來說,勞動者能提供的證據主要有考勤記錄、加班通知、工資條、銀行工資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工作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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