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丁來信咨詢:我是朋友介紹進入一家私企工作的。起先老板讓我跑跑業務,后來還提拔我為副總經理,給予了我一定的待遇。年初,由于老板婚姻發生一些狀況,導致企業人員不穩,業務也受到影響。我也不想干下去了,便提出辭職,順便想把以前一些欠賬做個結算。老板對我說,你不想干我也不勉強,但欠你的工資、業務提成等數目不小,要等公司資金周轉過來才能支付,希望我諒解。我看在朋友面上,也不好多說,只是希望老板大致定個時間。老板說那就最遲不超過今年10月底吧。但問題是現在時間過去了,老板還沒有支付的意思,而聽說仲裁是有時效規定,請問我該怎么辦?
老馬同志回復:我介紹三點意見供你參考。
一,企業不能拖欠工資。《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兌現工資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周期期滿時結算。這里所說的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
二,何時結清?一般來說,企業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就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對特殊情況雙方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約定。企業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以及安排勞動者加班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二是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根據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責令企業按規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還應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三,不能超過仲裁時效。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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