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如果受到辱罵等不文明行為的攻擊,員工有權拒絕向對方提供服務嗎?
答:此次“廈航拒載事件”引起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大家關注的焦點是10歲小女孩對乘務長的辱罵行為是否足以導致機長決定對其拒載,從而導致整個航班的延誤。機長對于航空器及其相關事務的最高處置權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應當得到認可。但是機長在行使該權力的時候,應當綜合考慮實際情況,謹慎行使,不能隨心而為。一個10歲小女孩對乘務長的辱罵行為,是否會對飛行安全造成影響?作為旁觀者,我們感覺有點牽強附會。不過,當班機長作為專業人士應該更有發言權。
那么在受到辱罵等不文明行為攻擊時,員工有權拒絕向對方提供服務嗎?我們認為,員工在崗時出于對崗位職責的考慮,對于客戶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具有一定的容忍度。當然特別惡劣的不文明行為另當別論。員工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員,是代表單位在履行職責。在處理問題時應當更多地顧全大局,飛機票一旦賣出,航空公司和客人已形成合同關系,尤其是客人已登機,更是開始履行了合同,作為合同一方,理應執行合同,發揚契約精神,避免因自身的不理智行為給單位及個人造成損失。對于醫生、教師等公益性崗位,更是如此。
當然,客戶的不文明行為應該受到強烈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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