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wǎng)訊 琪琪來信咨詢:我父母共生育我們六個子女,我們中四人在農(nóng)村,兩個在上海。父母在世時,單位分給我父母一套公租房。是我父母和我們中最小的妹妹、弟弟一起居住。二十世紀(jì)90年代后期,我父母分別過世,該套房屋由同住的最小的妹妹和弟弟居住。我們回上海也住在那里。
最近,該區(qū)域的地塊被征收了,最小的妹妹和弟弟各自分得了一套房屋和一些補償款,他們一點也未顧及我們四個哥哥姐姐,我們因此很不開心。我們認(rèn)為:父母當(dāng)時分配而得的房屋,與我們也是有關(guān)系的。我們當(dāng)時也算照顧人口,理應(yīng)也分得一點。我們得知,與我們情況相似的人起訴了他們的家人,并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分得補償款。但是我們閱讀了你以前的文章,又覺得應(yīng)該是打不贏這樣的官司的。我們心里沒有底,希望你能為我們解惑。謝謝。
張律師回復(fù):關(guān)于公租房的性質(zhì),屬于國家所有。因此不存在個人繼承的問題。當(dāng)年你父母取得該房屋,是因單位的分配。單位一般是國企。當(dāng)時單位能夠造房,但單位只有分配權(quán),管理權(quán)是屬于房管所的,且必須交由房管局下屬的房管所管理。分得房屋的人要交建設(shè)基金債券,該債券屬于國家。因此公租房屬于國家性質(zhì),不存在繼承。原承租人死亡后由該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繼續(xù)承租。
在公租房滅失前,有一種情況下該房屋轉(zhuǎn)換的價值可以作為遺產(chǎn),由其繼承人予以繼承的,就是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征收(以前叫拆遷)公告后死亡的,其分得的補償費(或用該費用購買房屋)列入遺產(chǎn),由其繼承人予以分割。由于你陳述的案情太過于抽象,又沒有判決書,所以,故無法做出評論。目前上海對于公租房處理的情況并沒有新的政策出臺。
關(guān)于你家的情況,該房屋系父母承租。父母去世后由你的弟弟妹妹繼續(xù)作為承租人,你們僅是臨時居住,不屬于共同居住人。再說你們沒有上海戶口,不是上海居民,所以不享有居民待遇。我個人認(rèn)為你們還是以和為貴,不訴訟為好。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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