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張先生供職于某家外資企業,據他介紹,自己在這家公司工作的時間已將滿10年。張先生每個月的工資由基本工資、部分補貼和獎金構成。去年10月份,張先生因傷在家休養沒有上班。在休養期間,由于張先生有將近半年左右的時間沒有上班,因此他的獎金和補貼也受到了影響。他表示,由于自己確實有一段時間沒有上班,用人單位扣發他的獎金以及交通補貼等情況,張先生也表示認可。但是對于用人單位扣發其所有的通信補貼,張先生卻頗有微詞。
醫療期內為何扣發我的通信費?
據張先生介紹,自己的工作崗位要求比較特殊,因此公司一直要求他達到“24小時隨時能夠聯系到”的狀態。因此,即使在生病期間,張先生也一直保持著手機通信24小時暢通的狀態,期間也通過手機為用人單位處理了相關的業務。自認為在這方面完成了用人單位要求的他,憤而向單位提出要求,索要自己損失的通信費。
解析▲
法無規定但可事先約定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療期的目的,一是保留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二是為勞動者持續提供維持其生活的勞動報酬。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其原勞動報酬一定比例的病傷假期工資,同時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的特定比例。具體支付比例,若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有規定,按照規定執行,若均沒有,則參照當地勞動政策執行,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
在上海,職工在醫療期內的工資計算方法也是有自己的規定的。若是職工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照本人工資的60%計發。若是職工連續工齡滿2年但是不滿4年的,按照本人工資的70%的計發。若是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照本人工資的80%計發。若是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照本人工資的90%計發。當職工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照本人工資的100%計發。至于職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以根據約定,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在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到,張先生在這家公司供職的時間已經將近10年,因此這半年的病假期間張先生是處于醫療期內的,按照上海的病假工資規定,企業應100%計發其工資。但是,張先生稱用人單位在其病假期間,要求他“24小時隨時能夠聯系到”,并確實就工作事宜找過他,但沒有支付通信費的問題,目前法律界亦有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國家只規定了病假工資,并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支付補貼、交通費、通訊費等,企業可以不用支付。當然,基于這個因素,職工又在病假期間,也可以不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職工根據用人單位要求,提供了相應的勞動,用人單位應該從人性化角度出發,給予通訊費補貼。我們更傾向于第一種意見,但同時也認為,如果工作確實需要,且職工可以通過手機或電話處理的,職工本人也愿意提供這類服務,也并不因此認定接打手機處理問題期間為上班時間,那么,雙方就通信費補貼,來個“君子協定”更好。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