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因組長強制他加班,與組長發生口角,結果組長稱他不服從領導,要辭退他。日前,滿腹委屈的小秦向本報記者咨詢,不服從領導就要被辭退嗎?
據小秦反映,他于一年前進入一家公司當工人,當時,公司和他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還約定了六個月的試用期。因為他年輕,也沒有什么技術和經驗,所以干活很努力,也很想多學點技術。
不過,不知組長出于何種考慮,總讓他干一些臟活、累活,甚至很多分外事也讓他干,錢可是一分也沒有多給。多干點就多干點吧!這樣多積累點經驗與技術,也是好事,他這樣安慰自己。
幾天前,組長通知他們要加班到晚上九十點鐘,但不巧的是,那天他的父親第一次從老家來上海看他,他要去車站接人。
于是他便與組長商量,能否少加些時間的班?沒想到組長一口回絕。他再次向組長求情,說明理由,請求照顧一次,可組長仍是毫不通融。這下他的火氣也上來了,到了下班時間,就趕去了車站。
第二天一上班,他就被組長叫到了辦公室,說他不聽從安排,擅自離崗,要在部門里公開檢討。他覺得自己沒有錯,準時下班,沒有早退,堅決不肯認錯,組長便說:“公司不會要不服從管理的職工,你被辭退了。”這樣就要被辭退?他實在無法接受。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咨詢有限公司董兆華表示,從小秦敘述的情況來看,如果公司真的辭退他了,那么這個辭退行為是值得商榷的。因為,
一、辭退職工要有合法的理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了有14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例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等。
二,解除或終止職工的勞動合同,單位應該出具書面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三,公司無權強制職工加班。《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明確,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不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董兆華建議小秦繼續上班,去找一下公司人事部經理或者法人代表,因為組長的話并不能代表公司,所以公司可能還未做出解除他勞動合同的決定。如果他不去上班,倒有可能被公司以曠工的名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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