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去年有一部大火的反腐大劇———《人民的名義》,在劇中,大風廠股權事件是各方利益的匯集點,也是影片劇情大爆炸的“奇點”。圍繞股權產生的法律問題較多,包括企業拆借、股權質押、劃撥土地上市交易、股權轉讓等問題。本期《勞權》遇到的兩例投訴就和大風廠股權爭議中諸多問題中的一項雷同:職工持股問題。在劇中,正是職工持股問題的存在,使職工理直氣壯地開展護廠行動,為權利而斗爭,為自己的“股權”而斗爭;而現實中,幾位前來投訴的職工,雖然沒有轟轟烈烈的維權行動,但也在訴訟路上進行著艱難的抗爭。

職工自述:
莫名被代持被退股
和眾多經歷90年代國企改制的企業一樣,陳新和所在的公司因企業改制開始推行職工入股,當時很多職工都交了2000元認購股份,陳新和和另一名女士唐涓也參與了認購。陳新和說,他們交了錢以后,似乎就沒職工什么事兒了,但是他事后才知道,公司召開了持股會,然后將所有人的股份交由一個人代持,以他的名義加入持股會。
陳新和稱,這些他原本都不知道,公司都是暗箱操作的,而且,因為之前已經下崗在家,和公司之間的聯系并不緊密。直到最近,他突然接到公司的盛情邀請,這讓他感覺很意外,果然,公司無事不登三寶殿,邀請陳新和見面的同時還帶來了一份協議,內容大致是希望他自己主動提出退股。當初的2000元早已升值了許多,陳新和自然不同意退。于是公司便提出,因為他即將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照有關章程,不退也得退。聽說有文件依據,陳新和感覺更意外了,他提出,希望公司拿出相關的章程,不看不知道,一看真的嚇了一跳,這份章程中有一條明確寫明,會員有離退休情況的,其所持內部職工股份必須轉讓,不可繼承和捐贈。此外,讓他感覺更意外的是,明明這份章程從未看到過,但在文件的最后卻赫然顯示著他的簽名,且簽名一看就不是他本人的簽字。于是,他便開始一路“追查”了下去。
唐涓的遭遇與陳新和的雷同,但有所區別的是,唐涓比陳新和早些退休,公司甚至沒有征詢過她的意見就莫名地往她卡里打了一筆錢,這錢算是退股還是平時的工資,她自己都搞不明白。而且在章程的簽字區,唐涓的名字也被寫成了“唐娟”。
“這不是明顯造假嘛,這份章程我們從來沒有看到過”。在后來的“追查”中,陳新和發現,不僅僅是章程沒有看到過,簽名造假,包括委托代持股人的委托書、通過章程的會員決議,他們也都從未見過。然而,有意思的是,這些文件的背后都有大部分職工的簽名,“我的名字有的是對的,確實是我簽的,但是,是作為會議簽到簽的字,而不是針對文件的簽名”,唐涓說,而陳新和則透露,由于自己一直不在公司,所以所有文件上他的簽名都是別人簽的。很快,由于陳新和的不配合,公司來了催工通知,要求他立即上崗,否則做曠工處理,然而,這份通知發出的時間卻是在“上崗大限”之后的兩天,所以陳新和認為,這肯定是公司故意刁難。
由于對幾份文件的效力存有質疑,兩人將公司告上法庭,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公司在未征得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盜用和假冒他人姓名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姓名權,判決公司應向當事人賠禮道歉,并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買了職工股從未拿到紅利
和陳新和、唐涓的情況有所不同,在商場上班的趙女士同樣因為企業改制,買了部分職工股。當時,公司稱,按照規定流程,持股人要到有關部門去登記,考慮到人數眾多,公司決定將所有股東的股份集中到一人身上,即代持股人,隨后再由代持股人進行之后的手續操作等。趙女士認為,企業的說法不無道理,而且大家都認同這樣操作,自己也不想搞特殊化,便與其他同事一起都簽了委托協議。
之后,由于工作繁忙,趙女士幾乎都忘記了這檔子事兒。偶爾有一次,聽鄰居說,趙女士所在的公司商城盈利情況很好,股價一路飆升,還探聽她作為商城股東得到了多少紅利。
說者無心聽者有意,鄰居的一番話讓趙女士頓時想起了自己股東的身份,那么既然自己是股東,公司的盈利情況好,理應得到紅利,但長久以來,趙女士稱自己除了出錢買股份的時候,再也沒有參加過什么股東會,更不要說拿到過分紅了。
趙女士怕自己搞不清楚狀況,起先還不敢聲張,私下里偷偷向當初一起買股份的同事求證,有意思的是,有的同事說自己拿到過分紅,但很少,而且不固定,有些同事則和趙女士一樣從未拿過分紅。
趙女士覺得應該就這件事向公司求證一下,然而得到的回復卻是,公司分紅過,而且都已經發下去了。這讓大家的矛盾焦點頓時集中到代持股人身上,“莫非是他一人獨吞了大家的紅利?”
趙女士帶著一眾同事找到了代持股人。開始時,他竭力否認,后來因為被纏得太煩,還被大家拖到銀行去具體查賬,他有些慌了神,承諾,會返還其他人的分紅。
很快,時間又過去了幾個月,趙女士的分紅沒有按照代持股人說的返還到她賬上,倒是代持股人本人即將到退休年齡了。“他退休后我們就再也找不到他了,如果他把我們的股份隨意處置了,我們到時候連哭的地方都沒有”,因為這個問題,趙女士花了大量時間在“討債”上,但都無功而返,卻又沒有辦法。她說,這是頭一次體會到人家說的“欠錢的都比討債的狠”,為此,她只能向本報咨詢,了解問題的解決途徑。
現象分析:
職工股代持問題多
陳新和和趙女士雖然遭遇的問題有所不同,一個是莫名被退股,即代持人擅自處置實際股東的股份;另一個是從未拿到過分紅,即代持人私自占有收益。就其根源問題挖掘,可以看到,他們的權益遭受侵害和職工股的特殊屬性有一定關聯。
職工持有的股份與普通股權有很大差異,第一,職工持股具有身份性,沒有職工身份,即不再享有職工股份;第二,職工離職、去世的,企業可以將股權回購,轉配其他職工或注銷;第三,職工股不能自由轉讓,一般只能在企業內部轉讓;第四,職工股往往使用代持的方式,并不由員工直接持股。
職工股的這些特點,決定了其存在的職工被侵權的可能性較大:一是職工股不能隨便轉讓,只能內部轉讓,給管理層收購職工股創造了機會。在改制后,很多不法企業管理層先是讓企業虧損,使職工長期得不到分紅,然后又以極低價格收購,逐步完成了對企業的控制。二是職工股集中管理,又使職工在行使股權上受到限制,不能享受《公司法》中規定的股東權利,無法參與企業管理,股權虛置。三是職工股被他人代持,更讓職工的股權無時不處于危險之中,名義持股人往往出于私利或受管理人指使,侵害職工利益。
職工持股使用代持方式,一方面的原因是管理上的需要,如前所說,職工股存在很多限制,與一般的股權差異很大,必須統一進行管理,不可能分散到每個職工名下;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當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2—50人(2013年《公司法》調整為50人以下),不可能讓每個職工股權都在工商辦理登記手續;第三個原因是為了防止職工頻繁變動,帶來繁瑣的股權變更。因此,在改制過程中,職工股基本上都采取了代持的方式。
職工股代持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登記在某個個人名下,這個個人一般是工作比較穩定,領導比較放心,群眾基礎也較好,比如工會主席。
二是通過職工持股會,就是如大風廠這樣。但職工持股會有一個很大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員工持股會都是企業內設機構,沒有獨立法人資格,所以不能辦理工商登記。如果不能轉變為獨立法人代持股權,那么仍然需要結合第一種方式,最終實際登記在某個個人名下。后來有些職工持股會取得了法人資格,還有的轉變為股權管理公司。
三是通過信托公司信托持股的方式,這個方式曾有過試點,但由于觀念上滯后,接受程度不高,沒有得到推廣。
從以上三種形式中,不難發現,真正能在現實中行之有效的代持做法大多以第一種方式出現。代持有其操作的合理性,但自己的股權由他人代持,必然存在代持人與真實股東之間特定的法律風險
專家觀點:
實際出資人有權要求賠償
有關專家認為,職工股是公司內部職工作為投資者持有的公司發行的股份。此類股票可以是將公司利潤按股份無償分配給公司內部職工,也可以以低于正常股票票面價值的價格出售給內部職工,也可以利用一部分利潤來繳付內部職工股股票的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內部職工股股票的目的在于,通過發放內部職工股使職工兼具公司股東的地位,將公司的經營與職工的經濟利益直接相聯系,從而激發職工的工作熱情,提高公司經營效率。
在我國,與企業股份制改革同時起步的企業職工持股制度,從一開始就帶有很強的自發性和實驗性,因此其局限性和存在的問題顯而易見。內部職工股具有人身性質,只能為公司內部職工所持有,但是在發行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嚴重,從一開始就出現了大量的違規或者不規范的情形,原本用于激勵的制度變了味,成了不良管理者用來斂財的手段。
首先,針對代持人擅自處置股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三)》專門做了規定:名義股東(代持股人)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真實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即除了特定情形,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此外,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還應予支持。
拿走分紅涉嫌侵占
對于代持人占用實際出資人的分紅問題,專家認為,如果未經實際股東同意,擅自拿走分紅涉嫌侵占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了避免此類問題產生,建議在最初確立委托代持股人時,同步訂立分紅協議,多增加一重保障。
處理職工股問題莫忘初心
職工股最早起源于美國,其主要目的在于穩定職工隊伍,留住人才,為企業發展籌集資本,防止公司被惡意并購。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我國一些企業開始采用集資入股的方式擴大再生產,這是我國內部職工持股計劃的雛形;到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這種制度已在我國股份制企業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
然而,在中國的具體實踐上,國外運用得相對成功的制度卻體現出了種種“水土不服”。首先,職工股管理不夠規范,缺少必要的約束機制。在國外,職工持股有專門的機構進行規范管理,但我國職工股的管理機構及管理方式相對混亂,管理職能隨意化及管理人員素質不高。對內部職工的管理不嚴以及內部職工股短期獲利豐厚的刺激,也使管理層的一些人有機可乘,將內部職工股變成他們賺取個人資本,買通權利或以權謀私的工具,結果強化了內部人控制。
其次,職工持股流于形式,職工股東往往股小言輕,缺乏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現實的可行性,致使增強企業凝聚力的激勵目的未能很好實現,也無法起到提高企業經營業績的作用。職工持股的意義變質,時常淪為單純的短期福利措施。
雖然,內部職工股已成過去,但是內部職工股帶來的問題卻仍有很多,遺留至今。這提醒了我們,中國的改革不單純是法律制度的構建,更重要的是觀念與其他影響法律發揮作用的機制改革。國外職工持股在改善企業內部運作方面之所以成功,關鍵是制度的實踐始終堅守制度制定時的初衷,把每個個體的利益與大局的整體利益緊緊地聯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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