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進公司時,說好先簽3個月合同,考核通過再簽3年合同,誰料,3個月后,公司卻不肯續簽了。日前,李女士為此來報社尋求對策。
據李女士反映,她原在一家大公司工作,后被獵頭挖到了現在的公司。老板對她加盟表示歡迎,不但許諾較高職位和薪水,還提出要和她簽3年的勞動合同,希望她能好好為公司效力。但到簽合同時,公司人事部表示,新進員工都必須經過試用,所以要與她先簽3個月的勞動合同,到期考核合格再簽3年期的合同。她自信自己表現不會差,便同意先簽3個月的合同。合同簽訂后,她非常努力地工作,并在工作之余著手為公司建立了一套系統的管理規范。轉眼,她在公司工作快3個月了,工作已理順,她也從公司內網上看到,她已通過試用期考核。合同到期前一天,她在外跑業務,突感身體不適,第二天便請假在家。休息一天后,她即到公司上班,但接到人事部通知稱:合同到期不再續簽,讓她立即交接工作,離開公司。當月工資會于發薪日打入她的工資卡。這太突然了,是什么理由呢?該不該提前通知她?公司如此失信,該不該給她補償呢?
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袁永斌律師根據李女士的單方面反映進行了分析。首先,公司能否終止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所以用人單位終止合同一般是不需要提供終止理由的。其次,可否要求公司必須續簽?這個首先要看李女士有無證據,即證明公司承諾在職工沒違紀或考核合格的情況下必須續簽,否則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沒什么法律責任。再次,公司終止合同是否要提前通知?《勞動合同法》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而李女士屬于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公司沒有提前通知的義務。最后,公司失信該不該承擔補償責任?同樣,失信一事也需要證據加以佐證,否則就無所謂損失和賠償,但終止合同是要給職工補償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終止合同也要給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崇明商家網表示,跳槽跳斷馬腳。首先,李女士簽約的合約是試用期三個月,而勞動法此前印象中記得是勞動期滿1年以上可以簽3個月試用期,為什么該公司能給李女士簽僅存的三個月試用期勞動合同?3個月的試用期能算一份完整的勞動合同嗎?該公司是否存在非法用工行為?
其次,如果法律允許該公司只簽署勞動合同3個月的話,按照勞動法第19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那么顯然不符合紅三權律師事務所袁永斌律師所述的勞動法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令,因為該公司明顯存在了合約欺詐行為,更不用提自己舉證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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