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老張是上海某企業職工,與企業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為2016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企業執行標準工時制,規定周六和周日為雙休日。2018年11月3日他的勞動合同將屆滿終止,本來11月3日是休息日,他的最后一個工作日是11月2日。
但是,11月5日將在上海舉行進口博覽會,根據上海市政府辦公廳發出的通知,將11月5日(周一)調整為休息日,相應將11月3日(周六)調整為工作日;將11月6日(周二)調整為休息日,相應將11月11日(周日)調整為工作日。
經調整后,11月3日成為他的最后一個工作日,而到了11月5日,他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也不可能再享受補休。老張向單位提出:像我這樣在周六上班,而未享受到補休的職工,單位應按休息日加班費標準,支付我日工資200%的加班工資。但是老張所在的企業負責人并不同意老張的說法。他對老張說,如果你要求11月3日上班要支付加班費,干脆我們不安排在11月3日這天上班了,你的最后一個工作日仍然是11月2日,這樣11月份企業仍然支付你兩天的工資。
想不到老張還是有意見:我的勞動合同要到11月3日才終止,你們憑什么不準我在11月3日這天上班?這個問題該如何理解呢?
關注一
11月3日調整為工作日,不再是休息日
首先,老張在2018年11月3日上班要求支付加班費沒有依據。
按照《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以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計算基數,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原來老張所在企業規定,周六和周日為雙休日,而11月3日正好是周六。就是說,原來企業安排他在11月3日休息日這天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他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但是今年為了確保進口博覽會開幕式和重大活動順利進行,以盡量減少對社會生產生活的影響,根據上海市政府辦公廳發出的《關于調整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公眾休息日安排的通知》規定,將11月5日(周一)調整為休息日,相應將11月3日(周六)調整為工作日;將11月6日(周二)調整為休息日,相應將11月11日(周日)調整為工作日。除保障進口博覽會舉辦、重大活動、城市運轉等必要的工作崗位外,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包括學校)和社會團體按此執行。證券交易機構正常運行,不做調休。企業和其他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
老張所在企業參照執行了市政府的《通知》,即2018年11月3日(周六)和11月11日(周日)不再是休息日而是工作日,相應的11月5日(周一)和11月6日(周二)也不再是工作日而是休息日。經市政府《通知》調整后,老張在2018年11月3日(周六)上班,就是工作日上班,而不是休息日加班,所以企業不必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費。當然,如果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企業在參照執行后,又安排員工在11月4-6日期間加班,可選擇給予補休或另支付雙倍日工資。二倍日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每小時加班工資=日加班工資÷8。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具體按以下原則確定:(1)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2)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的70%確定。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8年4月1日起,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2420元。
關注二
11月3日調整為計薪日,不再是無薪日
其次,企業隨意不安排老張在2018年11月3日那天上班也不妥當。
職工在制度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上班,企業都應支付工資。老張的勞動合同11月3日到期終止,原來11月3日是休息日,而休息日是不帶薪的,所以原來在老張正常出勤的情況下,企業只需支付老張11月1-2日的工資。但是經調整后,在老張正常出勤的情況下,企業需支付老張11月1-3日的工資,即11月份比調整前要多支付老張1天的工資。畢竟老張的勞動合同要到11月3日才到期終止,所以未經老張本人同意,企業也不能取消老張在11月3日上班并拒絕支付當日的工資。那么,老張11月份工資,具體應當如何計算呢?假設老張所在企業工資支付周期為每月1日至31日,他在11月1-3日正常出勤,老張月工資為4350元,按照人保部2008年1月2日的通知和《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企業可以按月工資除以每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日工資,老張日工資標準=4350元÷21.75=200元。但是沒有一個月計薪天數正好是21.75天,所以計算老張11月份的工資,“做加法”或者“做減法”計算結果還有所不同。
方法一:當月工資(計發)=日工資×(實際工作日+法定節假日)。老張11月份工資(計發)=200元×3天=600元。方法二:當月工資(計扣)=月工資-日工資×缺勤天數。11月份總共30天,制度工作日為22天,休息日為8天,老張工作3天,缺勤日為19天,老張11月份工資(計扣)=4350元-19天工資=550元。另外,計算日工資標準也可以是月工資收入÷當月計薪日,按照這種計算方法,老張日工資為4350÷22=197.72元。他在11月份工作3天,他的11月份工資=197.73元×3天=593.19元。
上海很多仲裁庭、法院和勞動監察也都是認可除以發生當月的計薪日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與職工代表可以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原則,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制定本企業的工資支付辦法,并告知本企業的全體勞動者。”按此方法,老張在11月份工資計發或計扣,計算結果應是一樣的,相對比較合理。但是在計算加班日工資的時候,還是應除以“21.75天”,因為加班費日工資是一年統算的,應包含11天法定計薪日。而計算病假、事假和出勤未滿月的日工資,既可以除以每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也可以除以發生當月的計薪日。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明確統一的操作辦法。
關注三
跨支付周期調整作息,工資如何支付
總而言之,由于老張所在企業規定參照執行了市政府的《通知》,老張在11月3日上班,企業可不支付加班費,但應支付他當天上班的工資,他在11月份的計薪日由原來的2天變為3天。對此大家還比較能夠理解,因為這種工作日和休息日的調整,畢竟都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發生,盡管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職工多工作1天,就多1個計薪日,但是月工資總額還是保持不變。
但是對于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作息時間調整后,企業應當如何支付工資的問題,在實踐中就可能產生分歧。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8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2018年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六)、9月30日(星期日)上班。假設企業工資支付周期為每月1日至31日,原來9月29日和9月30日都是廠休日,現在改為工作日。有的職工的勞動合同于2018年9月30日期滿終止,節后補休他們都享受不到了。如果他們在這兩天上班的話,公司在支付9月份工資的時候,是否應該在原月工資的基礎上,另外多支付兩天的工資?
一種意見認為,企業在2018年9月29日(星期六)和9月30日(星期日)這兩天安排職工上班,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對于歷月份中的制度工作日和休息日的調整。調整后這兩天由原來的休息日變成了工作日,由原來的不計薪日改為計薪日,但不管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有多少個計薪日,企業支付的月工資總是一個固定的數額。企業不可能支付超過一個月工資的數額,除非安排加班。另一種意見認為,原來雙方約定月工資的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實際上職工在原來每月固定工作日的基礎上多工作了兩天,且未享受到補休,所以應在原來月工資的基礎上,另外多支付兩天的工資。
這個問題目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在執行中尚存爭議。對此,企業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或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如果沒有如何規定和約定,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有關部門可能按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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