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工會通常在員工發生侵權事件時發揮作用,但工會主席的權益誰來維護呢?本期前來投訴的是一名世界五百強企業的工會主席。她曾經為員工爭取權益,而今卻為自己的權益奔波在路上。

職工自述:
工會主席遭遇調崗降薪
2018年2月6日,曹迎春所在的部門丸紅(上海)有限公司化學品第二部的部長找到她談話,大致意思是通知她因為組織變更,她的職務將從2018年4月1日起由原職務———化學品第二部副部長調整為化學品第二部部長付。曹迎春不理解自己工作了那么久,沒有犯錯,兢兢業業,公司為什么沒有和她做過任何事前溝通,就這么擅自變更了她的職位?她希望部長能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當時,部長就跟我直接說,公司決定化學品二部不設副部長,公司認為你不適合當副部長。如果今天你同意,你還有機會選擇綜合職或專業職。如果不同意就沒有選擇了,公司會自行決定。部長還說,本來是可以把我調到其他部門的,但多虧他,我才能繼續留在化學品二部。如果我有意見,可以去找總經理、總代表、東京的CEO、東京部門長都可以,但是找誰也沒用,結果不會改變。”
與此同時,曹迎春也發現,這次職位調整并非單純的崗位變更,她每個月到手的收入也降低了。原先和工資一起發放的2000元職務津貼被取消了。
懷疑遭到打擊報復
俗話說,無風不起浪,曹迎春認為她被調崗降薪一定事出有因。
事情要從2010年說起,當時,丸紅(上海)有限公司在上級工會的要求下,成立了工會組織,通過民主選舉,曹迎春擔任了第一屆工會主席,并在之后又連任了一屆工會主席。“因為當時建工會的時候,公司就是被上面點名的,所以對于工會的態度,公司一直不是能夠完全接受。”考慮到已經連任了兩屆工會主席,在第三屆選舉時,曹迎春主動退出了候選人隊伍,也因此誕生了新一任的工會主席。曹迎春認為,正是這位新主席的緣故,讓她和公司“結下了梁子”,公司才開始對她有了各種排擠。
“工會選舉是2016年11月的時候,以前工會都會發放員工福利,但這些福利在新主席上任后都消失了,這樣一來,就有很多職工開始表達不滿,新主席的解釋是會貼補在年度旅游中。事實上,公司原本就會組織旅游,使用的是行政經費,與工會福利并不沖突。因此,在任工會主席僅三個月后,也就是2017年1月,新主席被50多名職工代表以48票的高票數罷免了。”曹迎春回憶道,新主席被罷免后有很長的一段時間,工會沒有工會主席,為此,上級工會也一度要求他們進行重新選舉。或許是很多職工懷念曹迎春擔任主席期間的時光,她再一次地被職工提了出來。
去年6月,曹迎春再一次當選了新一屆的工會主席。
也正是那個時候,曹迎春明顯感受到公司對她的不滿,“先是工作郵件經常屏蔽我,工作流程中繞開我,造成我的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后來,部門內部也排擠孤立我,有人找化工部的工會委員,讓他們集體辭去委員職務,還在客戶面前對我進行莫須有的造謠中傷。”曹迎春認為,公司這一系列舉動,都是出于打擊報復而發生的。
牽連同事申請仲裁維權
曹迎春向記者描述,前面一系列問題都表明,公司一直對她個人有意見,還曾關照周圍的同事,不要跟她走得太近。可是,畢竟是工作了那么久的老員工了,曹迎春在公司里還是有幾個知心朋友的,“他們和我私交較好,也沒有理睬公司說離我遠點的勸告,所以后來才禍及自身,這一點我一直覺得很對不起他們。”
曹迎春稱,在她被公司單方面調崗降薪的同時,化學品部門的另外兩名員工也在未與本人協商的情況下,被其上級通知以組織變更的名義變更職務降職降薪。曹迎春認為,職務的變更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公司單方面的行為涉嫌違法,因此要求工會介入協調。于是,曹迎春與工會副主席商議之后,以工會的名義與公司進行了溝通。當時負責接待的是公司人事部部長,他承諾公司會進行相關調查,再給出答復。然而自那以后,就再也沒有就此事給出過解釋。
曹迎春并非沒有做出過努力,在與公司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她向工會特聘的外部律師咨詢意見,并邀請律師事務所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向公司人事部提示了如此操作的相關法律風險。顯然,公司沒有采納意見,3月30日傍晚,公司仍然發出了人事變動通知。“通知明確,我們提出異議的三位員工都被降職降薪了。對此,工會又一次與公司人事部進行調解,但是仍然沒有得到公司的合理解釋。”曹迎春對此很氣憤。
曹迎春與其他兩位員工就此次職務變更向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勞動仲裁申請,并獲得了仲裁的部分支持。后,公司因不服裁決,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過程中,公司方提出我與另一名同事不服從領導指示、不交接工作。之后,在起訴至法院的庭審中,公司方律師又說我工作態度差一直都在家混病假。但實質上是我因健身導致跟腱損傷,遵醫囑在家休息,并且已經向公司提交了我的病例證明,辦理了公司要求的請假手續。”一邊說著,曹迎春一邊拿出各種病例證明來證實自己并非惡意泡病假,而確實是有病在身。
又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那一頭官司還沒打完,這一頭又起波瀾。
9月12日,就在曹迎春復工沒多久,她又一次被人事部門通知到會議室。“我記得大概是上午11點左右,他們把我叫到會議室通知我說,因我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自即日起與我解除勞動關系,并出具了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我問具體理由,人事部口述說了兩條。(1)因我沒有服從領導的指示工作;(2)我個人發的微信使公司名譽受損。我馬上問,我發的什么微信讓公司名譽受損了?對此公司不做回答,并拒絕將口述的兩條理由寫入通知書中。我又詢問,我是工會主席,公司的解除行為是否經過了本級工會和上級工會的同意?公司回答,對于我的解除不需要本級工會與上級工會的同意,只需要通知,且公司已通知了上級工會并且手續妥當合法。后來,我回到自己的座位上,剛想與人事部通過電子郵件確認相關事宜時,發現我的郵箱已經被封,且公司當天強制我辦理交接手續。”
曹迎春自述,她從進公司起,訂立的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作為公司的工會主席,她仍在任期內,公司的解除行為是否真的合法,她表示懷疑。
企業回應:
依法解除工會主席勞動合同
對于曹迎春反映的調崗降薪的問題,記者通過仲裁裁決書了解到,在仲裁庭上,公司稱是因經營需要,以及為了和日本總公司丸紅株式會社化學品部新的組織構架進行對接,便于進出口交易和溝通,因此,公司對化學品部的組織構架進行了調整,化學品第二部不再設副部長;曹迎春原為化學品第二部副部長,主要工作為輔助部長的部內工作(包括部整體運營、籌劃、預算、會議等)和銷售工作,考慮到她沒有完成往年副部長設定的輔助性工作事項,公司通過減少她部分輔助性工作事項來讓其更專注于銷售業務本身,故將其職位調整至化學品第二部部長付,但崗位、級別、基本月薪、工作匯報對象均無變化,僅是職務名稱的變化。公司還稱職務津貼的發放與否與工作多少有關,曹迎春的職位變為部長付之后,輔助部長的部內工作有所減少,根據公司2016年4月《人事制度手冊》中的“不再擔任副部長的情況下,不再發放職務津貼”的規定,取消了其原來的職務津貼。
此外,記者還在勞動合同的解除通知上看到,公司解除的理由是曹迎春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至于究竟是否如她所說的因為不聽從公司工作安排和病假原因,記者向公司進行了求證,然而,公司拒絕了采訪,并表示:“曹迎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我司依法解除了其勞動合同。如其本人對此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在司法機關做出最終裁決之前,案件的具體情況我司無可奉告。請予諒解。”
專家觀點:
裁決:調崗降薪缺乏依據
對于公司單方面的調崗降薪,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經過審理,做出了支持曹迎春的裁決。仲裁委認為,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可以調整其組織構架,但用人單位變更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本案中,公司以組織構架調整以及員工未完成往年副部長工作目標為由調整曹迎春職務,但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雙方勞動合同存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無法繼續履行,以及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公司亦沒有證明其與員工經協商一致后調整其職務,且公司所提到的《人事制度手冊》中并沒有關于職務變更的具體規定,該手冊所羅列的正式職務也不包括“部長付”。綜上所述,公司于2018年4月1日起將曹迎春由化學品第二部副部長變更為化學品第二部部長付,同時取消申請人職務津貼的做法缺乏依據,仲裁委難以認可。從目前公司提交的2018年組織構架圖來看,化學品第二部不再設副部長,曹迎春要求恢復職務的請求難以支持,但公司應按曹迎春原薪酬標準向其支付2018年4月1日至仲裁期間的工資差額。
工會主席享有特殊權利
上海林峰律師事務所主任林峰律師認為,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代表職工利益,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群眾組織。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在我國,具體實施工會職責、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就是我們通過合法程序選舉產生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工會委員們等。
我國《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而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因此,基層工會組織的工會主席或工會委員大多是企業內部的員工,除了擔負與企業平等協商、維護工會會員合法權益的職責外,作為勞動的個體,他們還負有接受企業管理、根據要求提供勞動的義務。
根據《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享有下列特殊權利:
1、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2、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將被判令恢復職工的勞動關系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按職工年收入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及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1)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2)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回到本案,公司要有充分舉證證明曹迎春確實存在嚴重過失的行為,才能單方面做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同時,仍然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違紀需要公司舉證
既然在確實存在嚴重違紀的情況下,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尚在任期內的工會主席,那么嚴重違紀如何認定呢?
長期從事信訪工作的馬先生認為,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解除是否合法由單位舉證。現在單位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為此在庭上,單位需要舉證:一、員工的行為是否被列入規章制度明令禁止的行為?二、如果列入,那該規章制度是否已經生效,包括已經組織學習或公示等;三、“嚴重”的標準是如何劃定的,是否有量化指標以及與員工行為的關聯度,即確實因員工的行為而導致;四、有無事先通知工會,征求意見,包括規章有無與現行法律法規抵觸或排斥職工權利等。
其次,關于“嚴重”或許并無統一標準。這在實踐中向來有爭議,有的認為“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單位不能動不動就解除,還要結合個人一貫表現、主觀動機和造成后果來綜合考量,這或許有一定的道理。現實用工中也確實有單位假借“嚴重”而頂格處理職工,細究下來,所謂“嚴重”都是個人說了算。
對此,馬先生認為,企業愿意“逐步升級”也好,希望“當即解除”也行,這完全可以結合企業的自身情況自主決定,不能強求統一,但必須事先約定明確無歧義。因為企業各不同,行業要求也不一樣,造成的后果更是大不同。比如簡單的一個遲到,在一般公司或許構不成什么,但要在航空、高鐵動車等公司職工身上,造成誤點的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顯然是很大的,所以,不同的規章制度體現著不同企業的價值取向和行業特色。因此,曹迎春的行為是否確實構成嚴重違紀,還需要根據庭審中,公司提供的具體證據進行判斷。
企業強勢不能無視職工權益
自從《勞動合同法》實施,圍繞該法是否需要修訂的爭議就一直沒有停息,原因無非是《勞動合同法》過于保護勞動者一方,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對經濟環境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傾向于勞動者的保護,立法者從不否認這一點,因為他們認為,在勞資關系中,勞方與資方本身就不是平等的關系。雖然,法律無數次地強調平等地訂立合同,變更要協商一致等。然而,事實情況卻是,訂立合同都是格式文本,有的甚至是空白合同,愿意簽就簽,不簽就走人;明面上說合同變更要經過協商,但不法企業把崗位給撤了也可以是分分秒秒的事兒。
企業確實是強勢的。企業提供崗位,支付勞動報酬,崗位有沒有,開價多少,企業都有充分的自主管理權,即使發生了爭議,企業也比勞動者更容易占有相關證據。然而,作為勞動者,同樣有很多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在權利的獲得方面具有強制性,例如,本期調查中的調崗降薪,因為涉及勞動者的權益,就必須事先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并且達成一致,企業單方面的行為,不僅涉嫌違法,也從客觀上造成了勞動者不能享有或順利實現自身的合法權利。
勞資關系是透過勞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和團體協約而成立的一種權利和義務的關系。雖然契約履行的方式決定了勞動者在這層關系中有天然的缺陷,但這并不等同于企業可以直接無視他們權益存在,勞資關系的和諧如同婚姻關系,有賴于雙方的不斷磨合和互相體諒,只有這樣,共贏互利才會成為最終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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