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進入公司從事業務員的工作,公司卻只和他簽訂一份“業務合同”,稱必須試用合格才能簽訂勞動合同。結果,職工好不容易轉正了,卻又因公司一句“經營結構調整”而丟了工作。日前,職工季先生因此向本報求助。
據季先生反映,大半年前,他看到招聘廣告后應聘進入一家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業務推廣等工作。一進公司,經理就拿了一份“業務合同”讓他簽字,因為經理一直在旁催促,他只看了幾眼,便匆匆簽了名。合同大部分都是公司對職工的工作要求以及處罰內容,還規定了他的業績指標。他主動問詢勞動合同以及社保繳納的問題,經理說,公司的業務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要先對員工進行試用,公司只和試用合格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試用期要多長時間呢?經理表示,這要看職工個人表現,表現好的可能一兩個月,但最長不會超過半年。半年后不能轉正,就意味著職工不適合公司的工作,那只能自己走人。既然公司有這樣的規定,他感到也沒有什么好說的,便表示服從。上班后,他努力工作,盡力完成業務指標,公司每月都按時按約定給予他提成,不過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卻一直無人提及。后來,他從同事口中得知,公司試用期一向都是半年,有的甚至更長,什么一兩個月轉正的話都是騙人的。果然,轉眼半年過去了,他才終于簽上了勞動合同。沒想到的是,才簽上合同沒幾天的他突然被告知,公司最近要進行經營結構調整,要裁員,他被辭退了。這下,他傻眼了,自己這算怎么回事兒?該怎么辦呢?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咨詢有限公司董兆華表示,季先生所在公司問題真不少,他分析說,首先,招用勞動者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應當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另外,《社會保險法》第四條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再次,試用期不可隨意定。根據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最后,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法。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在規定時間通知勞動者,并且給予法定的經濟補償。隨意一句話,就讓職工走人顯然不妥。他建議季先生舉報或申請仲裁,相信他一定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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