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李來信咨詢:我在單位工作幾年了,最近勞動合同期滿又要續訂了。我發現我們單位在合同期限上很隨意,忽長忽短。請問這方面有什么具體規定嗎?
老馬同志回復:第一,關于勞動合同種類。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所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關于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合同的終止之時。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把它作為必備條款,必須在書面合同中加以明確。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這里需特別強調一點的是,盡管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一致決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除了法定情形,一般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皆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主協商確定。一兩年、兩三年都可以。有的單位依照慣例,有的按崗位職責大小來確定,都可以。有的職工認為,第一次簽的是兩年,以后續簽也必須是兩年,這其實是誤解。但這里也有一點需要特別指出,盡管合同期限可由雙方自主協商決定,但在設置試用期時必須考慮與勞動合同期限的對應關系。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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