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據媒體報道,尤先生是廈門一家美資物流公司的大客戶經理,已經工作24年,可謂“元老”。他的愿望是為公司服務到“功成身退”。命運卻和他開了一個天大的玩笑。2015年9月,他在一次體檢中被確診為肝癌,一時間萬念俱灰。在家人和朋友的鼓勵下,他決定積極接受治療,以求早日恢復,重新回到工作崗位上。
然而,公司的做法卻讓他很寒心,住院的次月,他看到工資條時,幾乎不敢相信,“只有1200元,我查了幾遍,還以為自己看錯了?!彼螂娫捊o公司確認。
原來,這就是他病假醫療期間的薪酬。“正是需要錢的時候,沒了經濟來源,讓我怎么辦,讓我的家庭怎么辦?”他與公司的老板協商數次,但沒有結果。他幾乎崩潰。
不僅工資“斷崖式”下跌,而且尤先生還要倒貼錢。由于原先的工資高(月薪2.5萬),他的醫社保自繳部分金額高達4000多元。這樣一來,扣除1200元工資,他還得倒貼3000多元給公司繳社保。
兩年的治療期,尤先生不但花光了積蓄,還向親戚朋友借了不少錢?!拔覟楣痉瞰I了24年,到頭來卻是這樣的結局,都不敢想接下來要怎么辦,這是把我逼入絕境?!彼鎏扉L嘆。
公司沒有做過多解釋,只回答了一句:“完全符合法律要求”。這家公司的做法,到底是否合法?
關注一
病假工資可按不低于最低工資80%計發嗎?
目前各地病假工資的支付模式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可以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規章制度上規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北京、浙江、廣東、福建等地。在2017年7月份前,廈門市最低工資標準是1500元,那么1200元剛好符合規定。但從去年7月1日后,廈門市最低工資漲到了1700元,這意味著單位以后至少要給1360元。
第二類是參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上海和深圳等地。兩地的規定也有區別,深圳是根據職工的工資按一定比例支付,即按照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是說在深圳,這位高管的月病假工資或是15000元。
而上海是根據職工的工齡和工資,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其公式為:工資基數×支付比例×病假時間。病假工資基數: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比例: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疾病救濟費標準: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但根據原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1995]83號)》第五條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去年上海市全市平均工資為7132元。就是說在上海,這位高管的月病假工資或是7132元封頂。
同時上海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梢姡虾5牟〖俟べY是職工到手的最低工資80%托底,讓員工“倒貼錢”繳社保是不合法的。
關注二
醫療期滿后繼續休病假,還需支付病假工資嗎?
如上所述,如果這位高管在廈門、上海、深圳等地,每月到手的病假工資都是不同的,但是比較各地的病假待遇,還需綜合來看。如在員工醫療期滿后繼續休病假,公司沒有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還要支付病假工資?實踐中也有兩種模式。
第一種模式:在員工醫療期滿后繼續休病假,企業不需再支付病假工資。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痹瓌趧硬坑?995年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痹瓌趧硬康囊幎ê芮宄褐挥小霸卺t療期內”、“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企業才有支付病假工資的義務。地方上如深圳、廈門、江蘇、天津、遼寧等地,都有類似的規定。西安、成都等地沒有相關規定,就直接適用原勞動部的規定。
第二種模式:在員工醫療期滿后繼續休病假,企業仍需支付病假工資。在京滬地區的病假工資規定中,并無“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這樣的限制。上海幾個涉及到病假工資的有效文件,都沒有規定只有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才需支付病假工資。因為醫療期和病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病假工資的發放是針對勞動者的病假,而非僅針對醫療期。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故醫療期滿僅是意味著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但并不代表其可以此為由拒付勞動者病假待遇。
如果那位高管在深圳或廈門的話,超過醫療期可能就沒有病假工資了;而在上海,可能最高病假工資也只有7132元,實際拿到手的更低,但即使超過了醫療期,也有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80%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上海等地規定的病假待遇既然高于原勞動部規定的待遇,就應按地方上的規定執行。上海等地規定也有道理,當員工醫療期滿后繼續休病假,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和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不提前30天通知解除的還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企業也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但還需按規定支付病假工資,否則病休員工依靠什么生活呢?
關注三
481號文被廢止后,還需支付“醫療補助費”嗎?
所謂醫療補助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對于醫療期滿尚未痊愈或者已經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除經濟補償金之外,另行向勞動者支付的用于其繼續治療的費用。根據勞動關系終結方式的不同,醫療補助費分兩類:一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醫療補助費;二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終止勞動合同的醫療補助費。第一類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醫療補助費規定,如過去《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法1994]481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另外還有一些地方上的規定,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但并無“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和用人單位支付“增加部分”的醫療補助費等要求。
第二類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終止勞動合同的醫療補助費,如根據《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以及《關于對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勞辦發[1997]18號),當勞動合同期滿,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時,勞動合同終止一般是不用支付醫療補助費的;當勞動合同期滿,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也不用支付醫療補助費。只有當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醫療補助費。
去年原勞動部481號文被廢止,以上第一類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醫療補助費是否還需支付?上海、湖北、江蘇等地規定有醫療補助費的,按當地規定執行。但有的地方原來只是執行原勞動部的規定,在481號文被廢止后就難說了。
總之,很難絕對地說,哪個地方的病假待遇更高。但在上海,如果職工正常工資為25000元,病假工資只有1200元或1360元,甚至到手工資為“負數”,肯定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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