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黃某就職于某商貿有限公司,該公司主要從事奢飾品箱包的銷售,在黃金地段開有幾家專賣店。黃某在其中一家專賣店擔任銷售員,工作時間為早十點到晚十點,做一休一。春節黃金周,進店的顧客比平時要多,店里包括黃某在內的2名銷售員也比平時要忙碌許多。這天正好黃某當班,晚上九點多時同時進來2位顧客,按照公司的規定,店里銷售員必須實行“一對一”的服務,黃某和另1位同事正好每人接待一位顧客。等這2位顧客走后,大家收拾一下準備下班時,突然發覺放在墻角陳列架上的一只女式小包不見了。兩人在店里找尋了一遍沒有找到,在向店長匯報后,黃某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警方調取了店鋪監控視頻,視頻中顯示黃某當時接待一名男性顧客,一名女性顧客由另一銷售員接待,在另一銷售員離開后,該女顧客繞到黃某的身后偷竊了一個小型皮包后離去。公司最后確認被偷竊的皮包價值4萬余元。隨后,公司即以工作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由,解除了黃某的勞動合同,并要求黃某賠償所有損失。黃某不服,認為公司要求其一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是不公平的,其次公司解除的行為也不合法,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且自己不承擔所有經濟損失。
★爭議焦點
庭審中,黃某認為實施偷竊的女顧客是另一位員工接待的,案發時她只知道同事去了二樓,可能去找該顧客需要的貨品。自己一邊在打單據一邊仍然能看到自己所接待的顧客,但是看不到實施偷竊的顧客。自己已經按照公司“一對一”服務的要求工作,現在卻又以沒有照顧其他顧客為由認定她失職,是故意將責任推卸到她的身上。
公司則認為,黃某明知道另一位同事因找貨品離開一會兒,在另一位同事離開的時候她應該暫時放下手上的工作而照顧到所有的顧客。而當時也只有2位顧客,并沒有多到黃某照顧不到的客人。黃某未盡到應盡的工作職責,存在嚴重失職行為,導致公司貨品失竊,黃某理應賠償所有經濟損失,同時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的行為也不違法。
本案焦點為,公司解除黃某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可以要求黃某賠償所有的經濟損失?★裁判結果
仲裁委員會認為,黃某對其當班日店鋪失竊案件主觀上并沒有過錯,店鋪貨品的失竊與黃某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用人單位將失竊案的原因歸責于勞動者,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嚴重失職,有失妥當,故對黃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予以支持。黃某表示對該次失竊案件承擔失職責任但不是嚴重失職的主張,仲裁委予以認可,因此黃某酌情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評析
由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單位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內部的管理者和監督者,所以一旦發生勞動者失職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勞動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責任,那么企業作為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不盡合理。更何況在本案中,黃某對店鋪的失竊案件主觀上并沒有過錯,貨品的失竊與黃某的行為也沒有因果關系。因此,該公司以黃某嚴重失職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的行為,被仲裁委員會認定為違法。
其次,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勞動者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能否要求勞動者賠償,以及具體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是司法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一般而言,司法實踐中都會先認定勞動者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認定勞動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主要考慮兩個因素:(1)用人單位是否有遭受損害的事實;(2)該損害事實是否確系勞動者行為導致。而這兩個因素的舉證責任,則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在確定了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再認定勞動者具體應當賠償損失的金額。鑒于勞動關系有別于普通民事法律關系的特殊屬性,一般不會直接判令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法官會綜合考慮行業性質、損失發生的原因,職業風險分攤的公平性、勞動者權益保護等多方面的因素,基于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再綜合認定勞動者的責任承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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